因公共利益需要及规划调整,按照《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规定及《划拨决定书》约定,经报请古蔺县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古府函〔2020〕194号),决定依法无偿收回XC2016-51号宗地100896.9平方米(折合151.35亩)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宗地原使用权人交回原划拨决定书,并注销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
收回该宗地的其他相关信息可到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查询。
特此公告。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11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