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2015-88号、2018-12号宗地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协议出让信息的公示
古自然资规公〔2020〕26号
根据《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我局拟协议出让一宗地国有土地使用权。现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本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将拟协议出让地块的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协议出让地块基本情况
本次拟协议出让2015-88号、2018-12号宗地,两宗地基本情况详见下表。
序号 |
宗地编号 |
宗地 位置 |
拟出让 面积 |
规划指标 |
规划 用途 |
1 |
2015-88 |
古蔺县二郎镇黄金坝村 |
9180.8平方米(折合13.77亩) |
1<容积率≤1.9、建筑密度≤32%、绿地率≥30%、建筑间距≥1.0H |
居住用地(R2) |
2 |
2018-12 |
古蔺县茅溪镇场镇内 |
5077平方米(折合7.62亩) |
1<容积率≤2.0、建筑密度≤30%、绿地率≥30%、建筑限高≤54米、建筑间距≥1.0H |
商住用地(RB) |
二、公示时限
公示时限为30个自然日,自2020年8月3日到2020年9月1日截止。
三、意向用地者申请方式
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地块有意向的,请以书面方式提出。
地址:古蔺县古蔺镇胜蔺街133号
单位: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股
邮编:646500
联系人:何先生、黄女士
联系电话:0830-7101459
四、意向用地者需提交的申请文件
1、意向用地者申请书原件
2、意向用地者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五、确定供地方式
1、公示时限内,若所列地块有两个及以上意向用地者,我局将采取招拍挂方式出让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2、公示时限内,若所列地块只有一个意向用地者,我局将按照《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以协议方式出让该宗地土地使用权。
六、相关情况说明
两宗地均不是独立宗地,规划指标与原2015-88号、原2018-12号宗地为一个整体,请有意者到现场了解情况或到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发利用股咨询。
七、其他
1、两宗地的基本信息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古蔺县人民公众信息网、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网予以发布。
2、本次出让活动之前,曾经在古蔺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至今土地价款未全额缴清的,不得报名参加本宗土地使用权的竞买。
3、相关县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司法机关等书面函告对有关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失信而限制购买土地的, 限制其竞买。
4、买受人必须在项目开工时、竣工后,向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提出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单位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一年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5、买受人因自身原因不按期建设、终止该项目投资建设、擅自转让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的,出让人可终止出让合同,并可以无偿收回该宗土地使用权,由此造成的损失全部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1)未动工开发满一年的(或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征缴土地闲置费决定书》,按照土地出让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土地闲置费不列入生产成本。
(2)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行政主管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依法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古蔺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0年8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