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邻水县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2012-07-11 |  来源:邻水县国土资源局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拍卖出让公告

邻国土资告字〔201210

经邻水县人民政府批准,邻水县国土资源局决定以拍卖方式出让位于两河乡邻土储[2012]47号、48号、49号三个地块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地块号

地块位置

拍卖地块面积(m2)

土地用途

年限

容积率

建筑密度(%

绿地率(%

建筑限高

m

起拍价

(万元)

竞买保证金(万元)

加价幅度

(万元)

土地条件

LTC-2012-47

两河乡石板、黄金村

23534.9

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商业40

住宅70

1.0

2.8

50

20

40

1100

400

   10

现状土地

LTC-2012-48

两河乡黄金村

18100.4

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商业40

住宅70

1.0

2.8

50

20

40

900

300

10

现状土地

LTC-2012-49

两河乡黄金村

1645.5

城镇混合住宅用地

商业40

住宅70

1.0

3.2

60

15

40

110

50

5

现状土地

1、邻土储〔201247号地块包括AB地块,面积分别为5612.7平方米、17922.2平方米;邻土储〔201248号地块包括AB地块,面积分别为9678.8平方米、8401.6平方米(具体见邻水县土地储备中心〔20124748号地块图)。

2、土地竞得人必须按照河道整治要求,建筑控制线离河道边线5米以上且留足稳定可靠的河岸坡度确保岸坡稳定。

3邻土储〔201247号地块竞得人必须按《邻水县两河乡九弓河(两河场镇段)河道改建工程》方案实施九弓河改道,费用由本地块竞得人承担。该工程建设由县水务局和两河乡政府负责监管,建成后无偿移交两河乡政府。

4本次拍卖地块交地时间为自出让合同签订后1年内。土地竞得人必须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你局书面申报;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土地竞得人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将向社会公示,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此次拍卖出让活动不接受广安市境内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的竞买申请)。

三、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保底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详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2012711日至2012730日,到邻水县国土资源局四楼地产交易中心获取拍卖出让文件。

五、申请人可于2012711日至201273017时,到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273016时。

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20127319时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会定于201273110时在喜来大酒店三楼多功能厅举办。

七、其他事项

1、本次拍卖不接受口头、电话、邮寄、电子邮件报名。

2、本次拍卖竞买保证金只接受申请人本人以转账方式缴入本公告指定银行账户,截止时间以银行到账时间为准。未竞得的5个工作日内退回原账户(不计利息)。

3、此次拍卖地块顺序按照地块保证金从高到低确认拍卖出让先后顺序,竞买者缴纳的保证金从高到低自动转为按拍卖顺序竞买其他地块土地使用权的保证金(已取得地块使用权的竞买者除外),此次拍卖地块顺序要求以拍卖出让文件为准。

4、本次拍卖地块的交易服务费按邻价费〔2008107号文件规定收取;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费按1/ m2收取。以上两项费用由竞得人承担,拍卖成交后从竞得人竞买保证金中直接扣除。

5、土地竞得人分二期缴纳成交价款:第一期: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1个月内必须缴纳成交价款的50%;第二期:自签订出让合同之日起6个月内缴清全部剩余成交价款。土地竞得人在支付第二期成交价款时,必须按照支付第一期土地成交价款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利率,向县政府支付利息。

6、本次拍卖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若有变更,将在《广安日报》刊登变更公告,请拟申请人自行关注。

八、联系方式与银行账户

联系地址:邻水县鼎屏镇古邻大道39号锦云大厦四楼

联 系 人:吴金玲  王 玲   

联系电话:(08263212618    3234855 

开户单位:邻水县财政局01107

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邻水支行   

    号:51001748701052500399

查询网址:http://www.landchina.com     http://www.sclr.gov.cn

 

邻水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二年七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