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
出让人:西充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甲方)
拟受让人:谢春建(乙方)
甲方与乙方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过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用地意向:
第一条 甲方将位于西充县迎宾大道侧的一宗地使用权出让给乙方,宗地编号为 / ,宗地面积(大写)贰仟柒佰伍拾壹点零伍平方米(小写2751.05平方米)。宗地四至:详见拟出让地块宗地图。
第二条 本用地意向书项下拟出让宗地的用途为城镇住宅用地 ,土地使用权出让年期为住宅70年。
第三条 甲方同意在交付土地时该宗地应达到本条第三项规定的土地条件:
(一)达到场地平整和周围基础设施/ 通,即/ 。
(二)周围基础设施达到/ 通,即/ ,但场地尚未拆迁和平整,建筑物和其他地上物状况如下:/ 。
(三)现状土地条件。
第四条 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为每平方米人民币壹仟伍佰伍拾玖元贰角柒分(大写)(¥1559.27元);总额为人民币(大写)肆佰贰拾捌万玖仟陆佰贰拾玖元(¥4289629.00元),付款方式: 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30日内一次性付清。
第五条 乙方在本用地意向书的宗地范围内新建建筑物的,应符合下列要求:
主体建筑物性质/ ;附属建筑物性质 ;
建筑容积率 ≤2.0 ;
建筑密度 / ; 建筑限高 / ;
投资强度 / ;
绿地比例 / ;
开工建设时间 交地之日起3个月 ;
竣工时间 交地之日起2年内 ;
其他土地利用要求 该宗土地属零星土地不具备独立建设条件,需与周边用途统一规划、统一建设,不应进行独立开发 ;
第六条 乙方同意在本用地意向书项下的宗地范围内一并修建下列工程,并在建成后,无偿移交给政府:
(1) /
(2) / ;
第七条 乙方知悉本《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意向书》的内容需要在土地交易场所和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上公示5日,并根据公示期满的反馈情况,按以下情况处理:
(一)公示期间,有异议且经甲方审查发现确实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协议出让程序终止。
(二)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经甲方审查没有发现存在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双方将按本意向书约定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八条 符合本意向书第七条第二项规定条件的,双方同意于2019年5月31日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第九条 未尽事宜,可由双方约定后作为附件,与本意向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出让人(甲方): 拟受让人(乙方) :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 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