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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西昌市响水乡峰子岩钒钛磁铁矿勘查探矿权拍卖出让公告
2024-07-24 |  来源: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四川省西昌市响水乡峰子岩钒钛磁铁矿勘查探矿权

拍卖出让公告

川公共矿拍[2024]00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业权出让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06〕12号)、《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交易规则的通知》(自然资规〔2023〕1号)、《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规定,受四川省自然资源厅委托((川)招拍挂〔2024〕005号),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简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组织实施四川省西昌市响水乡峰子岩钒钛磁铁矿勘查探矿权拍卖出让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出让人

名称: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场所: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百卉路4号

   二、矿业权交易平台

名称: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场所: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丰德成达中心7楼

   三、出让矿权基本情况

项目名称:四川省西昌市响水乡峰子岩钒钛磁铁矿勘查

勘查矿种:铁矿

地理位置:凉山州西昌市

面积:20.9744平方公里,拐点坐标如下(2000国家大地坐标):

序号

地理坐标(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经度

纬度

1

102°05'04.036"

28°01'00.325"

2

102°05'04.036"

27°59'30.324"

3

102°04'34.037"

27°59'30.324"

4

102°04'34.036"

27°57'47.052"

5

102°04'12.803"

27°57'31.130"

6

102°02'34.035"

27°57'31.130"

7

102°02'34.035"

27°59'30.325"

8

102°03'04.035"

27°59'30.324"

9

102°03'04.035"

28°01'00.325"

勘查工作程度:已完成普查工作
勘查投入要求:最低勘查投入

首次出让期限:5年,从勘查许可证有效期开始之日起算

价:人民币252万元

出让收益率:1.8%

   四、竞买人的资质条件

1.独立法人,不接受联合体竞买。

2.未被列入全国矿业权人勘查开采信息公示系统中的“严重违法名单”。

3.未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经营异常名录”“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惩戒名单”。

4.未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五、出让方式及交易的时间、地点

出让方式:拍卖

拍卖时间:202482215时00分

地点: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707第四开标室(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丰德成达中心7楼)

六、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和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及方式

获取拍卖文件的途径:竞买申请人可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咨询、免费领取拍卖出让文件或者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http://ggzyjy.sc.gov.cn/(即:四川省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免费下载拍卖出让文件。

申请报名的起止时间:2024725日—2024821日,上午9:00-12:00,下午14:00-17:00(法定节假日除外)。

申请报名方式:竞买申请人在申请时间内凭拍卖出让文件规定的相关资料前往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702室(成都市青羊区鼓楼南街101号丰德成达中心7楼)交书面竞买申请。咨询电话:028-86932891。本次拍卖不接受信函、传真、电子邮件和口头竞买申请。

除须满足上述竞买人资质条件外,竞买人还需在规定时间内缴纳保证金人民币万元整(?80,000,000.00元)到指定账户。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将在审查通过当日收到意向竞买人签署的《竞买承诺书》后,出具《竞买资格确认书》。确认资格后的意向竞买人为竞买人。

七、确定竞得人的标准和方法

本次拍卖采用无底价增价方式竞拍,价高者得。

八、风险提示

1.竞买人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参与本次矿业权出让竞买,对所提交的文件和其他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违反公共资源交易法律法规,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竞买人,将按规定对相关失信单位和失信个人实施联合惩戒。

2.矿产资源勘查具有高风险、高投入的特点。出让人提供的相关地质资料基于现阶段的认识,仅供参考,这些资料中的描述并不构成出让人对探矿权的勘查前景、资源品质等出具的保证。

本次出让不组织现场踏勘,建议意向竞买人/竞买人自行现场踏勘,对出让范围内可能存在的村庄、道路、水体、地下管线、地表附着物等外部条件作充分了解,并做好相关风险评估。

竞买申请人参加竞买,即视为竞买人对拟出让勘查探矿权现状和竞买须知已完全认知并自愿承担所有风险。竞得人不得以资源储量、品质、勘查开采条件等因素为由对成交结果、签订的相关文件提出抗辩,要求退款、索赔、延长勘查开采期限,退还交易服务费、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等。

3.出让范围涉及永久基本农田、国家Ⅱ级保护林地、草地、基本草原、重要粮食功能区。竞得人在勘查过程中应避让永久基本农田林地、草地,减少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并提供相应承诺书。确需占用林地、草地的,按《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批管理办法》(国家林业局令第35号)、《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规范>的通知》(林草规〔2020〕2号)等有关规定,办理征占用手续。

4.出让范围涉及部分已建公路,竞得人在勘查过程中不得破坏已建公路安全,后续勘查开采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相关规定执行,应充分考虑现有道路路网,若因爆破、开采及运输等因素,导致道路损坏,需按照“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进行修复或重建,确保群众安全出行因公路压覆造成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风险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5.探矿权首次出让期限为5年,按规定进行延续,每次延续时间为5年。申请探矿权延续登记时,需按规定扣减相应面积,符合规定的特殊情形除外。

竞得人缩小勘查范围的,应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申请探矿权变更登记,探矿权的范围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范围为准;改变勘查工作对象的,应符合变更矿种有关规定,探矿权的勘查矿种以变更登记后的勘查矿种为准且应在采矿权新立时按规定缴纳新增矿种采矿权出让收益。

竞得人在探矿权有效期间,应当积极开展勘查工作,探矿期间不得实施采矿行为;勘查活动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推进绿色勘查,严格遵守矿产资源法律法规、相关矿业权管理政策,认真履行矿业权出让收益、相关税费缴纳等相关义务。

6.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及后续开采时,须按照安全生产、生态环境保护、爆破作业、取水、水土保持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办理相应许可和手续等。需遵守重要公路、铁路、永久基本农田、城市规划区、林地、草地等相关规定,并按要求施工,公路两侧按要求预留通道。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用地的,竞得人需按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办理临时使用土地、土地征收、农用地转用和供应等相关手续、缴纳相关费用。竞得人勘查开采过程中需要临时使用土地的,按照批准的用途使用土地,不得修建永久性建(构)筑物使用期满后必须在规定时间内恢复到原地类或者复垦达到可供利用状态。勘查过程中应遵循合理和集约节约用地的原则,不占或少占耕地、林地、草原,按规定办理使用耕地、林地、草原手续。竞得人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法予以处罚。竞得人在后续开采时,生产建设规模需符合相关规定,同时应满足绿色矿山建设和矿产资源规划最低资源量规模要求。

7.竞得人应落实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同时应符合《四川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环境影响报告书》及其审查意见(环审〔2022〕105号)相关要求,项目实施前应依法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取得环评批复。

8.竞得人在进行勘查及后续开采时,如有涉水施工,应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办法》《长江水生生物保护管理规定》相关规定开展水生生物专题论证并落实渔业资源补救措施。

9.竞得人在领取勘查许可证3个月内,需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提交勘查实施方案,按勘查实施方案组织施工。

10.不依法履行土地复垦和林草植被恢复、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等义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土地复垦条例实施办法》《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等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罚。

11.竞买人为外商投资企业的,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法》及相关规定。

九、对交易矿业权异议的处理方式

如对出让的探矿权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需实名以书面方式向四川省自然资源厅或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提出。联系电话:四川省自然资源厅:028-87036220。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028-86932891

十、失信联合惩戒提示

拍卖成交的,竞得人如不按要求签订成交确认书、缴纳交易服务费、签订探矿权出让合同、缴纳矿业权出让收益以及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按照公共资源交易领域失信联合惩戒要求,对失信主体信息进行记录、管理、公开,进入失信联合惩戒黑名单,并会同相关部门对竞得人开展企业失信联合惩戒。

十一、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1.本次出让的探矿权,不包括土地使用权及其他物权,出让探矿权范围内的土地、地上附着物的使用和补偿均由竞得人与权利人按相关规定协商解决。

2.本次成交价仅为探矿权矿区范围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不包括其他规费、税费等费用。

3.《探矿权出让合同》签订后,探矿权竞得人按照《财政部自然资源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矿业权出让收益征收办法〉的通知》(财综〔202310号)等相关要求,在收到缴款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一次性缴纳本次拍卖确定的出让收益(成交价部分);开采时,每年按照铁矿、钒矿、钛矿选矿产品上年度销售收入的1.8%缴纳采矿阶段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矿业权出让收益率(1.8%)×矿产品年度销售收入〕。

本公告在自然资源部门户网站、四川省自然资源厅门户网站、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网站及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大厅同时发布。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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