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泸州市人民政府批准,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决定以 拍卖 方式出让 1(幅) 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地块的基本情况和规划指标要求 : 宗地编号: | 510500-2022-B-016 | 宗地总面积: | 109701平方米 | 宗地坐落: | 云峰路与皇伞坝路交叉口西北侧 | 出让年限: | 70年 | 容积率: | 大于1并且小于或等于1.8 | 建筑密度(%): | 小于或等于25 | 绿化率(%): | 大于或等于35 | 建筑限高(米): | 小于或等于54 | | | 主要用途: | 城镇住宅-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 区位 | 中心城区 | 土地用途明细 | 用途名称 | 面积 | 土地级别 | | | 城镇住宅-普通商品住房用地 | 109701 | 六级 | | | 投资强度: | 万元/公顷 | 保证金: | 7600万元 | 估价报告备案号 | | 起始价: | 37517.742万元 | 加价幅度: | | 备注: | 1、土地用途:城镇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2、使用年限:住宅70年,商业40年;3、起始价:228万元/亩;4、建设时间要求:土地交付之日起1年内开工、开工之日起3年内竣工 |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申请人可以单独申请,也可以联合申请。申请人应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联合竞买的,在申请时须提供联合竞买协议,联合竞买协议要明确联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包括联合各方的出资比例,并明确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的受让人。申请人竞得土地后,拟成立新公司进行开发建设的,应当明确新公司的出资构成,成立时间(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成立)等内容。 (二)竞买保证金缴纳的主体必须是申请竞买土地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不受理非竞买人代缴竞买保证金。 (三)竞买人需提交竞买保证金属于自有合规资金的承诺书,资信承诺书。 三、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采用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 本次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申请人可于 2022年09月20日 至 2022年10月12日 到 泸州市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3号) 获取 拍卖 出让文件。 五、 申请人可于 2022年09月20日 至 2022年10月12日 到 泸州市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 向我局提交书面申请。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22年10月12日10时00分 。经审核,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我局将在 2022年10月12日10时00分 前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 本次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活动定于2022年10月12日15时00分 在 泸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五楼(泸州市江阳区酒城大道一段2号)交易大厅 进行。 七、 其他需要公告的事项: (一)上述宗地按公告之日的现状出让。 (二)竞得人需在土地成交后5个工作日内先与属地政府签订关于配建设施的监管协议(样式附后),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 (三)周边道路由两江新城管委会负责修建,于2023年7月前实现宗地南侧西纬6路道路功能性通车,2024年6月实现宗地西侧西纬3路和北侧西纬7路道路功能性通车。 (四)宗地开发利用应严格按照LZSCR2022015号建设用地规划条件执行。 (五)受让人在竞得土地后应当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按时支付土地价款,土地价款按照税务部门要求缴纳。 (六)为有效做好疫情管控,请竞买人按照泸州市人民政府官网(http://www.luzhou.gov.cn)、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四川省·泸州市)(https://www.lzsggzy.com)以及“健康泸州”微信公众号有关疫情防控要求,提前熟知和做好疫情防控相关措施。 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履约协议书 甲方:泸州市XX区人民政府 乙方: 乙方于XXXX年XX月XX日通过公开招标、拍卖、挂牌竞得XXX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根据该宗地出让条件有关要求,为加强配建项目管理,确保配建项目按要求实施,甲乙双方同意签署本协议,就本宗地有关配套设施事宜协定如下: 一、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内容 本协议所指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是指:乙方作为配建项目业主应按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LSGCR2022XXX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要求,自筹出资建设需无偿移交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 二、开工时间及竣工时间 本项目涉及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规划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项目分期建设的,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原则应纳入首期建设。 三、公共配套服务设施要求(根据不同地块确定) 1.环卫设施:按照一类标准配置1处建筑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的公共厕所。 2.养老设施:按计容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配置不低于 平方的养老服务设施用房。 3.托幼设施:按计容建筑面积每 平方米配置不少于 个托位规划、建设婴幼儿照护服务设施及配套安全设施用房,每托位建筑面积不少于 平方米。 4.幼儿园:地块内单独配置1处规模不小于 班的幼儿园,幼儿园应按照《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四川省教育厅等七部门关于印发<四川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川教〔2019〕126号)要求,同步规划、首期建设、首期验收。 5.农贸市场:需设置独立运营的农贸市场,建筑面积不低于 平方米。 6.社区阵地:配建 平方米的社区阵地用房。 以上配套设施应与建筑工程统一规划,同步实施,建成后(内部装饰为清水房)无偿移交XX区人民政府指定部门。 四、报建要求 1.乙方必须按照自规、住建等部门的规定程序开展项目报规报建,办理相关手续。 2.本项目配建设施需依据泸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LSGCR2022XXX号规划设计条件通知书要求进行建设。甲、乙双方应就本宗地公共配套服务设施建设达成一致意见后,按规定上报规划方案审查。 五、质量监管 乙方应将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的土建工程纳入统一的工程监理和工程质量监督。 六、竣工验收和实物移交 甲方负责协调和落实公共配套服务设施监管和移交工作。配建项目原则上应与出让宗地主体工程同步进行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应当及时将配建项目及相关工程建设资料,移交给甲方指定的项目接收单位,在办理房地一体的不动产首次登记后,根据出让合同、甲方接收意见和项目移交材料,直接将不动产权证办理给甲方指定的接收单位(办理不动产权证所产生的税费均由乙方负责),不得办理给乙方。 七、其他要求 1.乙方如需在宗地所在地登记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的全资子公司,甲方应当予以积极支持。 2.公共配套服务设施中独立设置楼栋的,按照一个建筑区划要求进行建设,不纳入开发项目物业管理范围,由产权人或者使用人自行负责物业管理及相关费用。 3.乙方交付建筑面积以产权登记面积为准,交付建筑面积超出约定的部分,产权接收方不予补偿,无偿归产权接收方所有(产权移交所发生的税费均由乙方负责)。 八、履约责任 乙方除履行土地出让合同中约定的违约责任外,还需承担以下责任: 1.乙方凭本协议与宗地出让人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出让人依法或依约解除《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则本协议随之解除。 2.因履行本协议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3.任一方违反本协议约定,给守约方造成损失的,须赔偿守约方因此造成的损失。 4.本协议一式五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两份,送一份交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备案。 5.本协议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6.本协议于2022年 月 日,在泸州市XX区签订。 甲方(章): 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签字: 签字: 八、 联系方式与银行帐户 联系地址:泸州市龙马潭区南光路3号 联 系 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830-2589627 18783004755 开户单位:泸州市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中心 开户银行:泸州市工行江阳南路支行 银行帐号:23043434292010352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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