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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神县2014年3宗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公告及变更公告须知
2014-12-12 |  来源:

眉山市青神县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公告

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青神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经市水务局审批、市国土资源局备案,青神县砂石资源开采管理办公室委托青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拟对以下3宗砂石资源开采权进行公开拍卖,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拍卖出让标的基本情况:

序号

出让地段

储量约

(万m3

开采期限

保证金

(万元)

起拍价

(万元)

标的1

高台乡周河坝百家池村相应河道管理范围

22.5

2

135

270

标的2

白果乡楼坊溪村相应河道管理范围

16

2

88

176

标的3

白果乡楼坊溪村相应河道管理范围

29.8

2

164

328

备注:1、以上标的必须有3个(含3个)以上竞买人参加竞买。3、作业方式不限。

2、砂石储量以地勘结果为准。

二、竞买人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的法人、自然人和其他组织均可申请参加竞买。竞买人在以前开采过程中有未交清相关费用及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可独立竞买,也可联合竞买。

三、本次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出让采用有底价增价拍卖方式,按照价高者得原则确定竞得人。

四、本次拍卖出让工作由青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承办,拍卖出让的详细资料和具体要求,见拍卖出让文件。凡有意者请于20141210日至1229日按下列方式报名、获取拍卖文件,交纳竞买保证金。

   1、点击【登录眉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会员系统青神县公共资源交易网 (http://www.msggzy.org.cn/qingshenweb/)】;

2、点击土地矿权交易公告相关内容;

3、按网页提示内容进行操作(交纳工本费、获取拍卖资料、交纳保证金等)。

网上报名要求竞买人必须有农业银行或工商银行的账户并开通网上银行,交纳工本费、竞买保证金都需在眉山市公共资源电子交易服务平台会员系统(青神县公共资源交易网(http://www.msggzy.org.cn/qingshenweb/)网站上通过网上银行进行支付。若因竞买人操作不当,造成工本费、竞买保证金交纳不成功的,责任自负;竞买人因网络原因无法交纳工本费、竞买保证金的,请及时与我中心联系。

五、交纳竞买保证金的截止时间为20141229日下午17 (以资金到账为准)。经审查,申请人按规定交纳竞买保证金,具备申请条件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将在20141230日上午9时确认其竞买资格。

六、竞买人须在拍卖会当天提交相关证件:竞买人申请书、公司(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个人竞买人只需要提供有效身份证件。逾期未提交者视为放弃。

七、本次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会定于20141230日上午1000时在青神县公共资源交易大厅举行(青神县小南街39号原林业局会议楼三楼)。

八、详细内容见《砂石拍卖出让竞买须知》

九、联系地址:青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青神县小南街39号原林业局会议楼三楼)    

联 系 人: 肖先生          

联系电话:02838863909   18228567788

相关标的询:宋先生:

联系电话:02838860800  13330939333

详情见:四川土地矿权交易信息网:http://www.sclr.gov.cn

       眉山市青神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www.qszyjy.org.cn

 

青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关于青神县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公告

及竞买须知的更正说明

 

我办对20141210日委托青神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宗砂石资源开采权拍卖公告、竞买须知部份内容进行更正,具体更正内容如下:

一、原拍卖公告中第一点拍卖出让标的基本情况备注2“砂石储量以地勘结果为准。”改为“砂石储量以地勘结果为参考值,允许一定比例误差。”

二、原拍卖公告中第一点拍卖出让标的基本情况备注3“作业方式不限。”改为“作业方式为旱采、水采。”

三、原拍卖公告中第一点拍卖出让标的基本情况3宗砂石“开采期限2年”全部改为“开采期限1年”。

四、原竞买须知中第二点出让地段及范围第1点中“开采年限2年,作业方式不限。”改为“开采年限1年,作业方式为旱采、水采”。

五、原竞买须知中第二点出让地段及范围第2点中“开采年限2年,作业方式不限。”改为“开采年限1年,作业方式为旱采、水采”。

六、原竞买须知中第二点出让地段及范围第3点中“开采年限2年,作业方式不限。”改为“开采年限1年,作业方式为旱采、水采”。

七、原竞买须知中第二点出让地段及范围中3宗砂石料场拐点坐标表格内备注栏全部删除。

八、原竞买须知中四—2—(5)“申请人在砂石开采经营过程中近两年内有监管不良记录的”改为“申请人在青神县砂石开采经营过程中近两年内有监管不良记录的。”

九、原竞买须知中四—4加第(4)点“开采量或开采期限满足任一条件即终止开采合同。

十、原竞买须知中十一—2本次拍卖成交价款,不包括该标的的其它税费和交易佣金。本次拍卖标的除成交价款外需缴纳以下税费:每立方米1.5元资源税,由地税部门收取;每立方米1元砂石资源费,水资源费由水务部门按规定收取;各段地勘费用为第一段24.3 万元,第二段17.5 万元,第三段32.3万元,由青神县砂管办收取。办理相关证件手续的费用由职能部门按规定收取。交易佣金按成交价的3.0%缴纳。在交清全部税费后方可办理开采手续。”改为:“本次拍卖成交价款,不包括该标的的其它税费和交易佣金。本次拍卖标的除成交价款外需缴纳以下税费:每立方米1.5元资源税,由地税部门收取;每立方米1元砂石资源费,水资源费由水务部门按规定收取;各段地勘费用为第一段24.3 万元,第二段17.5 万元,第三段32.3万元,在成交后十日内支付。办理相关证件手续的费用由职能部门按规定收取。交易佣金按成交价的3.0%缴纳。在交清全部税费后到砂管办签订《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后方可办理开采手续。”

十一、原竞买须知中十一—7“买受人在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水上水下作业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办理完相关砂石开采手续(交纳砂石出让金、砂石资源费1/m3、清障保证金、相关税费等),才能在规定时间内进场开采。”改为“买受人在交纳完相关费用、签订合同、办理相应开采手续后,向砂管办书面提出进场申请,由砂管办会同乡镇确定进场日期。”

十二、原竞买须知中十一—8标的所涉及的地面青苗和附作物的补偿,由政府负责处理,买受人不承担。”改为“标的范围内的地面青苗和附作物的补偿,由政府负责处理,买受人不承担。”

十三、原竞买须知中十一—10“买受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转让、分包经营”改为“买受人若需转让、分包的应事前提出书面申请,事后将相应材料交砂管办备案。”

十四、原竞买须知中十一—12“禁止在夜间22点至次日凌晨6点从事采砂活动,防止噪音粉尘污染”改为“开采作业时间为每日凌晨7时至当日22时。生产作业中应防止噪音粉尘污染。”

十五、将眉山市青神县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中第五条“本合同约定的砂石开采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2011                                                                            日起计算,至20        日结束;每年61日至930日为禁采期,在可采期的每晚22次日凌晨6为禁采时间(人口聚集区根据需要适当延长禁采时间)。”改为“本合同约定的砂石开采权出让年限为   年,自         日起计算,至         日结束;每年61日至930日为禁采期,在可采期的每晚22次日凌晨7为禁采时间(人口聚集区根据需要适当延长禁采时间)。”

十六、将眉山市青神县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中第十六条“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甲方无条件收回该区块的开采权。”改为“本合同规定的出让期限届满或开采量达到规定总量,满足任一条件甲方无条件收回该区块的开采权。”

十七、将眉山市青神县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中第二十一条中地址“半边街19号”改为“青神县中岩路128号”。

十八、将眉山市青神县河道砂石开采权出让合同最后签订日期“2011    日”改为“       日”。

 

 

 

青神县砂石资源开采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