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施行地灾等级应急预案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云南施行地灾等级应急预案
2006-04-10 |  来源:四川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  分享到:

 

《云南省地质灾害应急预案》近日开始施行。《预案》规定:今后,云南省将把地质灾害可能或已经造成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程度、地灾险情和灾情划分为四个等级。根据具体情况启动不同级别的应急预案。

  《预案》详细说明了地灾灾情(险情)级别划分办法及应急措施: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1亿元以上的;因灾死亡 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0万元以上的,视为一级灾情(或险情)。遇到这类情况,应立即启动省级应急预案,灾害发生地的各级政府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随之自然启动。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转移群众,并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情况危急时应强制组织受威胁群众避灾疏散。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500人以上、 10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5000万元以上、 1亿元以下的;因灾死亡 10人以上、 3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 1000万元以下的,视为二级灾情(或险情)。遇到这类情况,省级应急预案以及灾害发生地各级政府的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要采取应急措施,防止灾害进一步扩大,避免抢险救灾可能造成的二次人员伤亡。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 100人以上、 5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上、 5000万元以下的;因灾死亡 3人以上、 10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上、 500万元以下的,视为三级灾情(或险情)。遇到这类情况,县(市、区)、州(市)政府的相关应急防治预案和应急指挥系统立即启动。必要时,省政府要派出工作组赶赴灾害现场,指导州(市)政府做好应急工作。

  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 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 500万元以下的;因灾死亡 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 100万元以下的,视为四级灾情(或险情)。遇到这类情况,县(市、区)政府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同时,灾害发生地的州(市)政府工作组赶赴现场,协助县(市、区)政府做好应急工作。

 

                                             (源自:《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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