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和合理利用稀土、钨、锡、锑、钼、高铝黏土、萤石等矿产资源,保障可持续发展,近日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发出通知,决定开展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工作。本次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的基期年定为2009年,规划期为2010~2015年。
通知明确,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属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国家加强稀土等矿产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经批准发布后,具有法定约束力。
通知要求,凡在本行政辖区域内已发现稀土等矿产的矿产地、拟在近期开展稀土等矿产远景调查和勘查工作的省(区、市),省级矿产资源规划中对稀土等矿产勘查工作未作具体规划的,均应根据本通知要求编制勘查专项规划,作为勘查项目部署和探矿权设置的依据。通知还明确提出了规划编制的技术要求,为统一规范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工作,部制定了《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编制指南》供参考使用。
通知规定,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由相关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应参照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要求,成立规划编制领导小组和办公室,并抓紧落实工作经费、制定工作方案,今年12月15日前完成预审稿并报部预审。通知还就省级稀土等矿产勘查专项规划审批发布程序作出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