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征地补偿款设有保护标准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广东:征地补偿款设有保护标准
2006-02-10 |  来源:四川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  分享到:

 

记者近日获悉,省国土资源厅已研究制订了全省各地的征地补偿保护标准,待报省政府批准后实施。今后,征地补偿款凡是低于保护标准的,坚决不予受理建设用地报批件。

省国土资源厅有关负责人指出,做好征地工作的关键在于制定科学合理的征地补偿标准并及时足额兑现和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各市、县(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快研究制订征地区片价。

据悉,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省国土资源厅近日专门发出《关于贯彻落实德江书记三句硬话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明确提出要以三句“硬话”作为指导全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实施依法征地工作的总方针,目前相关政策也正在抓紧制订出台或加强贯彻落实当中。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民的原则,试行征地补偿实名支付制度,将大部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全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直接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减少中间环节。今后原则上不再搞征地包干,避免层层克扣、截留征地补偿款。

省国土资源厅要求各地认真落实征地补偿款预存制度,确保征地补偿款足额兑现。各地要在2月15日前将预存款账户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以后将按市、县(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和金融部门出具的征地预存款到位该账户的确认证明,受理建设用地报批件,否则不予受理。征地补偿款已经支付的,必须有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确认证明。要在保证货币安置落实的同时,采取留用地安置等多种方式安置被征地农民。

同时,要提高征地透明度,充分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要严格执行《国土资源听证规定》,就征地补偿安置标准充分与被征地农户协商,确保听证不走过场。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放弃听证的,要由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经过村民代表或村民会议23%以上同意放弃听证的证明。

 

     (《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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