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灾纳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地灾纳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2006-02-08 |  来源:四川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  分享到:

 

在近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中,突发公共事件被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四类。地质灾害作为自然灾害的一种,被纳入预案。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成为国务院发布的五件自然灾害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之一。

根据预案,地质灾害的预警级别依据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为四级,特别严重的是Ⅰ级,严重的是Ⅱ级,较重的是Ⅲ级,一般的是Ⅳ级。重大灾情发生后,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在 4个小时内向国务院报告,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应急处置过程中,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在报告的同时,事发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必须做到“双管齐下”,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及时、有效地进行处置,控制事态。灾情发生后,要在第一时间内向社会公布。要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对于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总体预案明确规定,要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预案适用于处置自然因素或者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地质灾害。预案明确,要建立健全按灾害级别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地方人民政府为主的管理体制。发生地质灾害或者出现地质灾害险情时,相关市、县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地质灾害抢险救灾的需要,成立地质灾害抢险救灾指挥机构。省级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成立相应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指挥部。超出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时,国务院可以成立临时性的地质灾害应急防治总指挥部,负责特大型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的指挥和部署。

国土资源部地质环境司有关人士称,长期以来,我国地质灾害的防治工作在预警预报方面已经成功地建立了一套完整的体系,取得了大量的成果。这次地质灾害进入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目的是更加高效有序地做好突发地质灾害应急防治工作,避免或最大程度地减轻灾害造成的损失,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国土资源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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