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延边州贯彻《决定》精神落在实处为地质勘查大开绿灯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吉林延边州贯彻《决定》精神落在实处为地质勘查大开绿灯
2006-04-03 |  来源:四川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  分享到:

 

在吉林延边地区从事地质勘查所发生的林地、青苗等一系列补偿费,今后将不再由地勘单位承担。这是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地质工作的决定》,切实为地勘单位减负而采取的一项具体举措。
  延边地区矿产资源种类齐全,已发现矿产地600多处,93个矿种,是吉林省矿产资源富集地区之一,矿业经济产值占全州工业产值的16.8%,财税贡献率达9.1%,找矿前景和矿业经济潜力都十分可观。但由于地质勘查资金投入不足,矿产调查评价和勘查程度较低,制约了当地矿业经济的发展。
  为全面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州政府决定在"十一五"期间全面启动《矿业经济发展实施方案》,加大对地质工作的支持力度。《方案》中明确规定:
  ——地质勘查单位需要占用林地、砍伐林木或涉及农田、水土流失及在边境管辖区内作业时,由地勘单位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计划,报请所在辖区政府协调解决。地方政府除需上级审批可适当延长工作时限外,必须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协调解决,所形成的林地、青苗补偿费和水土流失费、植被恢复费等均先由政府承担,待矿山投产后,由矿山企业从效益里支付。
  ——用于地质勘查和矿山生产的专用车辆,按年度需要,由当地主管部门核准后,加挂"地勘专用"和"矿山专用"牌子,免交养路费等费用。
  ——由政府出面,有针对性地帮助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招聘、吸纳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有计划地开展矿业发展所需要的职业技术培训班。
  为确保上述规定的落实,延边州政府成立了由州长、主管副州长挂帅,各市县政府、州有关部门、地勘单位的主要领导组成的全州矿业经济专门推进领导小组,并要求有关部门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展开经常性的调研,切实帮助地勘单位和矿山企业解决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源自:《中国矿业报》记者 陆德琮 通讯员 崔明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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