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四川省选报部矿产典型案例之筠连县巡司镇荷花金鑫煤矿越界开采案件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09年四川省选报部矿产典型案例之筠连县巡司镇荷花金鑫煤矿越界开采案件
2009-12-25 |  来源:  |  分享到:

筠连县巡司镇荷花金鑫煤矿越界开采案件

 

一、违法主体

筠连县巡司镇荷花金鑫煤矿于200312月由四川省国土资源厅颁发采矿许可证,允许开采矿种为煤,有效期200312月至201312月。

二、查处情况

接群众举报筠连县巡司镇荷花金鑫煤矿涉嫌越界采矿,宜宾市国土资源局迅即派员进行调查。经查,该矿于200712月至20088月在23号煤层煤巷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界外开采煤炭为1185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十八条“矿山企业变更矿区范围,必须报请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请原颁发采矿许可证的机关重新核发采矿许可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条“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的,责令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赔偿损失,没收越界开采的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宜宾市国土资源局于20092月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金鑫煤矿退回本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点评:本案涉及三个重要环节,一是违法事实认定,二是违法所得测算,三是处罚额度。调查过程中,执法机关首先调取煤矿相关图件资料(近两年井上井下对照图、储量估算图、年检报告等),煤矿每年井下开采基本情况在图件资料上有所体现,可初步判断其涉嫌违法开采,进而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地质矿产勘查队伍对涉嫌违法开采段进行井下实地勘查,提供鉴定报告,并载明煤矿是否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及界外开采量,为测算违法所得提供依据。由于煤矿进行煤炭销售时需向国家缴纳一定的税费,煤矿并未获得该项收入,因此在测算其违法所得时,将相关税费扣除。本案中,根据金鑫煤矿20081月至10月的“主营业务收入明细帐”及相关税费票据测算,金鑫煤矿20081月至10月煤炭平均销售价格为250/吨,吨煤需交纳的相关税费为65.55/吨,其中增值税按煤炭销售价格的13%征收,即征收标准为32.5/吨;筠连县地方税务局按12.58/吨标准征收煤炭税费;筠连县矿产品税费征收管理办公室按10.47/吨标准征收煤炭规费;另外公路捐资费按10/吨标准征收,相关税费征收标准均以征收部门提供文字资料为准。据此,按煤炭平均销售价格为250/吨,扣除相关税费计算,其违法所得为21.8573万元。为了贯彻落实依法行政,同时考虑案件可执行性及当事人配合调查的态度,罚款时根据《宜宾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试行)》“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采矿,罚款额一般按非法所得的10%20%执行”,处以违法所得10%的罚款。该矿由于经费紧张,申请延期缴纳罚没款,市局慎重考虑并经研究决定同意其分两次交纳罚没款,并如期收缴完毕,致使本案顺利结案。为了加强监管,市局向筠连县国土资源局下达《关于加强对金鑫煤矿监管的通知》,责令筠连县局加强对金鑫煤矿的监督、检查,切实做好日常管理工作,防止再次发生矿产资源违法行为。

本案自受理、调查到作出行政处罚,执法机关反映迅速,查处及时,适用法律法规条款适当,定性准确,处罚得当,中介机构的介入使行政处罚更具有权威性,依法行政、以人为本增强了案件可执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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