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四川省选报部矿产典型案例之冶金部广元吉奥实业总公司将槽子沟多金属矿采矿权倒卖牟利案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09年四川省选报部矿产典型案例之冶金部广元吉奥实业总公司将槽子沟多金属矿采矿权倒卖牟利案
2009-12-25 |  来源:  |  分享到:

冶金部广元吉奥实业总公司将槽子沟多金属矿采矿权倒卖牟利案

                       

一、违法主体

冶金部广元吉奥实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吉奥公司),于1994年由四川省冶金地质勘查局604大队(以下简称604队)全资组建,与604队一套人马两块牌子,案发时任法定代表人张军。

二、槽子沟多金属矿矿业权设置情况

1.探矿权:6041997619取得勘查许可证,因申请采矿权,该探矿权已于20001130前注销。

2.采矿权:2000920604队以吉奥公司的名义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采矿权申请。2002114,吉奥公司以4.13万元价款取得槽子沟多金属矿采矿权,证号5100000210488,开采矿种为锌矿、铅矿、铜矿,矿区面积0.0618平方公里,有效期限三年。

三、主要违法事实

1998116604队与四川省地勘局化探队(以下简称化探队)签订《合作探采广元市朝天区槽子沟多金属矿床协议书》,约定化探队具体实施探采,缴纳地质资料使用费2万元和6/吨矿石补偿费,合作期限五年,并约定化探队有权引资开发该矿,无论投资者多少,统由化探队代表。20023月,陈明高在化探队的认可下进场管理该矿并实施探采行为。2002114吉奥公司取得槽子沟多金属矿采矿权后,从未在其矿区内进行生产投入和采矿活动,未在矿区内形成属于吉奥公司所有的资产,对该矿的管理仍沿用604队与化探队签订的协议。在取得槽子沟多金属矿采矿权之前,吉奥公司、604队就开始与西安、成都、甘络等地多家单位商谈承包或转让采矿权事宜。2003620604队、吉奥公司、化探队、陈明高签订协议书,解除《合作探采广元市朝天区槽子沟多金属矿床协议书》,要求化探队立即退出槽子沟多金属矿开发,约定与陈明高具体合作事宜,另行协商解决。之后,张军等人与陈明高及其合伙人石世华等人经过一年多的反复商谈,达成了采矿权买卖合意。

为了便于接收吉奥公司在槽子沟多金属矿的采矿权,陈明高等人于2004720成立了以陈明高为出资人的四海建筑建材经营部。2004726吉奥公司与四海建筑建材经营部签订了两份内容不同的《槽子沟多金属矿转让协议》,一份协议作为向省国土资源厅申报采矿权转让的报件资料,受让人为四海建筑建材经营部;另一份为实际执行的协议,受让人除陈明高签名外,还有石世华签名,该合同约定:无论何种原因造成本次转让延期或不能进行时,乙方(四海)不得要求甲方(吉奥)退还按本合同要求而已经支付的款项并不得追究甲方的任何责任。缔约后,陈明高、石世华等人先后从个人帐户上转款135万进入吉奥公司帐户,签收了604队按协议交付的地质资料,在槽子沟多金属矿开采销售矿石数千吨。

四、定性及处理情况

接到广元市国土资源局关于吊销吉奥公司采矿权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后,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于2005929正式立案。通过审查证据材料及公开听证,省厅认定,吉奥公司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属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违法行为。109省厅向该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应当事人的要求于1020日上午举行了公开听证。1028,省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作出吊销冶金部广元吉奥实业总公司5100000210488号采矿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112送达当事人。广元市国土资源局作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陈明高因非法采矿破坏矿产资源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相关责任人员原朝天区副区长向德超、朝天区国土资源局原局长张九忠因受贿罪被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槽子沟多金属矿采矿权经依法查处收回后,重新科学设置矿权,以8000万元成功拍卖出让。

点评:本案是2005年矿业秩序整顿治乱阶段,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坚持破除非法利益格局、打黑除恶和查处无证采矿并举,重拳出击查办非法转让矿业权案件,会同广元市国土资源局立案查处的重大案件。本案的特点在于陈明高及其合伙人早在吉奥公司取得采矿权之前就一直在实施非法采矿,很长一段时间内双方之间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案发时双方正在办理采矿权转让手续,要证明陈明高及其合伙人是在得到吉奥公司的允许后进行非法采矿是非常困难的,这也是不能将本案定性为未经批准,擅自转让采矿权的症结所在。办案人员通过认真审查证据发现:在取得采矿许可证前后,吉奥公司不断与他人就采矿权承包或转让事宜进行洽谈;取得采矿许可证之后,吉奥公司没有进行生产性投入以及采矿活动,由此判断吉奥公司获取采矿权不是为了采而是为了卖,其行为后果妨害了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属于典型的将采矿权倒卖牟利的违法行为。四川省国土资源厅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吉奥公司没有提出异议,但受让人陈明高不服省厅对吉奥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于20062月提起行政诉讼,最终,法院判定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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