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四川省选报部矿产典型案例之闽贵平、黄万里等人非法开采煤炭资源以及掩饰、隐瞒犯罪窝案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09年四川省选报部矿产典型案例之闽贵平、黄万里等人非法开采煤炭资源以及掩饰、隐瞒犯罪窝案
2009-12-25 |  来源:  |  分享到:

闽贵平、黄万里等人非法开采煤炭资源以及掩饰、隐瞒犯罪窝案

 

    一、违法主体

    闽贵平,男,38岁;黄万里,男,32岁;张鸿,男,35岁;李广坤,男,42岁;熊敏,女,38岁;王辉祥,男,34岁,。

二、基本案情

200711月,闽贵平和黄万里获悉秦业辉(男,34岁)在攀枝花市西区原花山水泥厂后山坡有一非法煤井没有开采,便共谋一起承包该井口,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经协商,闽、黄二人与秦业辉达成每开采出一农用车原煤,就付给秦业辉200元钱的协议。为了谋取暴利,闽、黄二人在明知该井口系责令停止生产的非法井口后而仍然进行非法开采,并找到当时在仁和区太平乡煤炭打私队工作的张川,许诺每月给张2000-3000元酬劳,要求张给他们开采私煤予以关照。随后黄万里找到张鸿和李广坤,叫他们组织工人到该煤井开采原煤,并答应张、李二人每生产出一农用车原煤就给其2000元钱。其中,工人工资和生产材料由张鸿和李广坤自己负责。张鸿、李广坤就以每挖出一编织袋原煤付4.5元工钱,将每编织袋煤炭搬运到闽贵平和黄万里租来的农用车上给5.5元工钱,找来工人刘某、唐某等人开采煤炭。在闽、黄非法开采期间,秦业辉的妻子熊敏每天到煤井上计车数计承包费,前后总共收了15000余元承包款。200824上午,该煤井发生安全事故,挖煤工人唐某受伤,才停止非法开采。200712月至20082月,闽、黄、张、李、熊、等人在该井口非法开采原煤80余车,共计500余吨,鉴定价值153500元。期间,闽实际分得煤款10000元,黄实际分得煤款4000元。张实际分得煤款8500元,李实际分得煤款8000元。同时,在宝鼎大桥北开办洗煤厂的王辉祥得知黄、闽在非法开采煤炭,便主动找到到黄,让其将煤炭卖给他,王就以每吨原煤400元的价格从黄那里收购私煤,共收购400余吨,付私煤款160000余元。

三、查处情况

对本案当事人的无证非法开采煤炭资源的行为,西区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公安机关相应采取制止措施,2006521,西区人民政府发出《关于严厉打击私挖盗采煤炭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20071229,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发出《关于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通告》,200847,张鸿、李广坤因非法采矿被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刑事拘留,2008430释放,但当事人不知悔改,继续违法。据此,200932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西区分局批准立案,35向公安机关移送,323攀枝花市公安局西区分局申请鉴定47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出具《非法采矿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鉴定书》,48公安机关执行逮捕,624日西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77日西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分别就当事人闽贵平、黄万里、张鸿、李广坤、熊敏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至4000元不等,就当事人王辉祥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4000元,同时,判处各当事人赔偿被害单位攀煤公司经济损失共计12.3万元。对保护伞张川,已作另案处理。

点评:本案是典型的抢夺、盗采、无证开采矿产资源和掩饰、隐瞒违法犯罪以及为违法犯罪人提供便利的窝案,整个调查取证十分艰难。但由于当地党委、政府的高度重视,公安机关、监察机关的提前介入,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的快速协助和大力支持,整个调查取证工作得以顺利进行。通过对本案的查处、移送、刑事责任追究,充分体现了各部门联合办案的强大优势,有力震摄了私挖盗采、无证开采各类矿产资源违法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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