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9月30日,杨康立与自贡市贡井区建设镇政府签订土地租赁承包协议,租用贡井区建设镇重滩村7组集体土地113.11亩,用于种植和养殖业发展,租期21年。2008年8月,杨康立未经批准,擅自在所承租的土地上修建非农生产厂房、生活管理用房和道路,实计占用土地面积2966平方米(其中:厂房占地面积912平方米,晒坝占地面积633平方米,生活管理用房及道路占地面积1421平方米),均为耕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杨康立未经批准擅自用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之规定,2009年5月5日,贡井区国土资源分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限期于2009年6月10日前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修建的非农生产厂房912平方米,恢复土地原状,并处每平方米20元罚款。在限期拆除时限内当事人未自行拆除,贡井区国土资源分局于2009年6月19日将该案移交区人民法院实施强制拆除,恢复土地原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