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6月13日,泸县牛滩镇人民政府(甲方)与泸县牛滩镇横江村四社(乙方)签定《用地协议》,租用该村集体土地,交给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修建厂房及其附属设施。2009年4月,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开始在该土地上动工建安全隔离墙,经泸县国土资源局测绘队现场勘测: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在该土地上已建了安全隔离用的围墙和试爆场,并将部分土地进行平整,实际占用横江村四社集体土地26.43亩(合17619平方米:耕地17551平方米,水塘68 平方米),其中已破坏耕作层10739平方米,该用地范围不符合牛滩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009年4月10日,泸县国土资源局动态巡查发现该宗用地后,向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并正式立案调查。经查,牛滩镇人民政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泸县国土资源局于11月10日作出处理决定:1.认定牛滩镇人民政府与牛滩镇横江村四社签定的用地协议无效;2.责令牛滩镇人民政府收回违法批准四川凯达化工有限公司横江分公司使用的土地26.46亩并恢复土地原状。11月17日将本案移送泸县监察局建议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处理。目前,被违法批准使用的土地已收回土地并交还给横江村四社耕种。泸县监察局于2009年11月25日对牛滩镇人民政府分管副镇长田伟作出行政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