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宝轮镇政府非法占地建办公楼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03年6月,为加快宝轮镇旧街改造和新区的开发建设,推动城市建设和地方经济快速发展,宝轮镇党委召开书记办公会,决定宝轮镇政府迁址,迁址地点确定为宝轮镇清江路原木材市场。10月18日,宝轮镇政府分别与镇计划生育服务站、镇文化站签订《联资共建综合楼协议书》,决定共同修建“一站三中心”综合楼。2004年1月,宝轮镇政府新办公楼正式动工建设。广元市原市中区(现利州区,下同)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人员巡查发现宝轮镇政府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动工建设办公楼的行为后,于1月8日向广元市国土资源局作了书面汇报,市国土资源局立即派员进行了调查,并于1月15日向宝轮镇人民政府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但宝轮镇党委、政府明知办公楼建设未取得合法建设用地手续,仍决定工程也要继续进行,并未按《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的要求停止施工。
2004年5月5日,宝轮镇向原市中区规划和建设局出具了宝轮镇“一站三中心”所使用的土地系“宝轮镇政府所有,土地手续目前正办理之中”的说明,申请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任原市中区规划和建设局规划股长王某在审批栏中签署了“符合办证条件,请领导审批”的意见,并在同月9日为其补办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建设规模4600平米。8月30日和9月22日又分别补办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批准总用地16070(24.1亩),净用地11625平米(17.4亩)。2005年12月底,该工程竣工。截至调查之日,宝轮镇未取得“一站三中心”综合楼的合法用地手续。
二、查处情况
2007年10月19日,广元市监察局、市国土资源局联合成立了以市国土资源局分管执法监察工作的副局长任组长,市招监办主任和市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支队支队长任副组长,市、县(区)抽调的专业人员为成员的专案组,对该案进行公开查处。在宝轮镇违法占地建房实施过程中,宝轮镇党委、政府明知该宗土地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就决定动工建设,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发出《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后,仍然同意继续建设施工,时任宝轮镇党委书记冯某作为主要领导,负有主要的领导责任。由利州区纪委于2008年1月16日给与其党内警告处分。原市中区规划和建设局规划股长王某,作为建设工程把关第一直接责任人,在宝轮镇政府未能提供用地合法手续的情况下,仅依据为其提供的用地“说明”即为其违规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违反《四川省<城市规划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的建设工程规划证许可证的办理程序,负有把关不严的直接责任。由利州区监察局于2008年1月16日给予其行政警告处分。
点评:在该案的查处过程中,广元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坚持以宣传为先导,结合土地执法百日行动的契机,借助电视、报纸、网络等媒体向全社会广泛宣传政策法规以及该案的查处过程,做到了“四公开”,表明市委、市政府落实国家政策法规和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决心,营造强大的声势,形成良好的舆论氛围,起到了很好的警示作用。使当事人和各级领导干部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和科学发展观,处理好经济发展与土地利用的矛盾,促进人口、环境、资源的可持续发展。
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往往涉及到具体责任人的违法、违纪行为,要一查到底,必须既查事又查人,让违法责任人付出相应的代价,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才算真正到位。但对违法责任人行政责任的追究,需要依靠纪检监察机关。通过完善和落实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的查处协调机制,建立健全案件信息共享、案件移送、重大案件联合办案等制度,形成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横向和纵向联动机制,提高了查处土地违法案件的整体效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