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四川省选报部土地典型案例之四川绵阳利佳食品厂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09年四川省选报部土地典型案例之四川绵阳利佳食品厂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
2009-12-25 |  来源:  |  分享到:

四川绵阳利佳食品厂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案件

 

一、基本案情

199511月和199611月,以杨武春为法定代表人的四川绵阳利佳日化公司与游仙经济试验区管委会签订了二宗面积共为21600平方米的土地出让合同,用途为综合用地。游仙经济试验区管委会为其办理土地证,同时要求利佳日化公司在19998月前付清194万元土地出让金。1997年,利佳日化公司因未参加工商年检,被吊销了营业执照。从199611月至199911月,同样由杨武春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利佳食品厂共支付该宗地的土地出让金35.6万元,尚欠国家出让金158万元。

19999月,杨武春、王志(利佳食品厂副总经理)和刘兴长(利佳食品厂聘用职工)三人在明知利佳日化公司取得的面积为21600平方米的土地既未交清出让金,又未申请办理变更土地用途的情况下,采取欺骗手段,以修建职工住宅之名,骗取了立项批复和规划许可。1999年至2000年,利佳食品厂在《绵阳日报》刊登“利佳商住小区出售宅基地”广告,内容是以出售宅基地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将土地分割成小块商住宅基地对外转让。从19999月至20036月,杨武春等人非法转让土地面积6854.77平方米,受让户78户,经公安机关认定收取土地价款500余万元。

二、查办过程

200143,绵阳市国土资源局对四川绵阳利佳食品厂涉嫌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一案进行了立案调查。经办案人员调查,该厂在尚欠国家158万元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情况下,以出售宅基地的形式非法转让6854.77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该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七条第()项、第三十八条第一款第()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200385,市国土资源局违法案件会审会研究决定对四川绵阳利佳食品厂作出没收违法所得,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826,市国土资源局向四川绵阳利佳食品厂发出《行政处罚决定书》。

由于该厂未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市国土资源局向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与此同时,四川绵阳利佳食品厂未经批准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6854.77平方米,获取巨额违法所得的行为已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2004420,市国土资源局将此案移送绵阳市公安局,建议追究该厂负责人的刑事责任。

三、查处效果

经绵阳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认定杨武春等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属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情节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之规定,涉嫌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杨武春等人先后被公安机关依法逮捕。

2005520,游仙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杨武春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被告人刘兴长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万元;被告人王志犯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1万元。杨武春对一审判决不服,向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程序合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点评:杨武春、王志、刘长兴三人以修建职工住宅为名,骗取有关部门批复和许可,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转让宅基地非法牟利的行为社会影响极大,情节十分严重,其罪行实不可赦,其下场罪有应得。国土部门执法如山,司法机关严惩犯罪,无疑将给那些无视法律法规、巧取豪夺、牟取土地暴利的违法者重锤一击。

 

Copyright(C) 2013--2019 dnr.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地址:成都市百卉路4号 联系电话:028-87036053 邮编:610072
技术支持: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 蜀ICP备05008406号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
网站标识码 5100000009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