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四川省选报部土地典型案例之达州市大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租用国有土地建钢渣场案件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09年四川省选报部土地典型案例之达州市大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租用国有土地建钢渣场案件
2009-12-25 |  来源:  |  分享到:

达州市大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租用国有土地建钢渣场案件

 

一、违法主体

达州市大运废旧物资回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运公司)系达州钢铁集团的控股子公司,该公司于2002325办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具备独立的法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李方政,系达州钢铁集团退休职工。

金山寺社区二小组,前身系原金山寺村五组,1999年因污水处理厂用地,将该组全征全转成立金红居委。200411月金红居委改为金山寺社区二小组。

二、基本案情

2005年,达州钢铁集团因技改扩能,致使其原厂区内渣场不能适应其生产需求, 420,达州钢铁集团公司研究决定将渣场迁建至与其厂区相邻的金山寺社区二小组(小地名:雷家沟),因该处所住居民少,当地地形作为渣场建设比较理想,且紧邻达钢厂区交通便捷。519,大运公司与金山寺社区二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约定租用土地5年,面积59亩,租金每亩每年3000元。协议签订后,大运公司于当月将首年土地租金付清即进场施工。经群众举报,达州市国土资源局执法人员于84到现场核实,发现大运公司正在进行渣场的基础设施建设,该渣场分为钢渣处理区和转炉炉渣综合处理区,其进场道路已平整完毕,场内土地已推平,渣场的机器设备正在安装,所租用土地的围墙已建成。被占土地面积经执法人员实际勘测为34602平方米51.903亩),未依法办理用地审批手续,属国有存量土地。土地被占用之前为旱地和水田,截止调查之日,金山寺社区二组已将所收取的年土地租金以青苗补偿费和全年生活费的名义发放给了该组居民手中。

三、查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决定对此案依法查处,于817,向大运公司下达了《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822,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但大运公司自恃是达州钢铁集团的子公司,而达州钢铁集团又是达州市的纳税大户,不但未停止违法行为,反而在群众中散布消息,并鼓动当地社区干部组织群众到市国土资源局集体上访。金山寺社区还组织人员和大运公司一起在该社区办公室集结要求市国土资源局到现场做出答复。为此,市国土资源局派员多次到现场解答问题、宣传国土资源政策。通过耐心细致的工作,当地社区干部和群众终于明白了道理,认识到了擅自将土地出租的行为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规定。

200597达州市国土资源局向大运公司下达了达市国土资罚〔2005〕字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限大运公司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退还非法占用的国有土地34602平方米,并处罚款17.3万元的行政处罚事项。98,大运公司到市国土资源局缴纳了罚款6万元,以资金困难为由要求减免剩余罚款。之后,执法监察支队多次派员督促其履行处罚事项,并于2006210下达了《责令限期履行处罚事项通知书》,但大运公司一直不予履行自行拆除建筑物、交还土地及下欠11.3万元罚款的处罚事项。

2006227,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向通川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区法院于37下达行政裁定书,裁定准予执行达市国土资罚〔2005〕字第06号行政处罚决定。315,大运公司将下欠的11.3万元罚款缴清,并由达州钢铁集团出面向市国土资源局递交了请求给予临时渣场合理迁建时间的请示。市国土资源局通过集体研究,认为达州钢铁集团三期技改已到关键时期,生产形势严峻,在新渣场没有重新选址建成的情况下强制停产拆除,势必导致该公司全面停产,造成难以估量的损失和严重后果。故决定给予达州钢铁集团重新选址建渣场一年时间。后在市政府的统一调度和市国土资源局的大力支持下,达钢渣场依法在达县河市镇重新选址建设,并于20077月将原渣场拆除,土地交还金山寺社区二组。市国土资源局于2008115将此案依法结案(对金山寺社区二小组非法转让国有土地的行为已作另案处理)。

点评:此案属典型的以租代征行为。达州市大运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擅自与金山寺社区二小组签订土地租赁协议,将土地租金交付清后,随即进场进行渣场建设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违法行为,而金山寺社区二小组将其所辖范围内的国有存量土地擅自出租给大运公司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非法转让国有土地的事实。就其案件本身而言,违法事实较清楚,案情并不复杂,但在此案中,国土资源执法存在两大难点:一是在2005年是全国房地产市场升温期,从而带动钢材市场形势大好,而达州钢铁集团既是达州市的支柱企业,也是全市的纳税大户,达钢的技改工程将导致该企业的年产量大幅度增长,此项目市政府是大力支持,也是积极主导的,达州钢铁集团自恃有政府主导因素,不愿配合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二是金山寺社区二组原系金山寺村三组,1999年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全征全转后,转为金红居委后并入金山寺社区,而该组土地转为国有存量土地,土地使用前仍交付当地群众耕种,从而在群众中产生了认识误区,认为土地仍属集体所有。但在此案的查处工作中,达州市国土资源局上下一心,顶住压力,既对当地群众做好了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宣传,也严格按土地管理法的规定依法实施了行政处罚,通过不懈的努力,使所有处罚事项全部履行到位。尤其是在达州钢铁集团认识到自身的错误后,国土资源部门本着以人为本注重大局的原则,给予达钢集团选址重建渣场时间一年,且为达钢渣场选址工作给予了大力支持,既维护了法律的尊严和严肃性,也支持了地方经济发展,真正做到了“依法行政、秉公执法、热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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