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8月,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陆日康)在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下,开始在隆昌县云顶镇大坳村5、11、12社占用集体土地10473.39平方米(15.71亩,其中:耕地15.71亩)用于生猪屠宰中心的建设。截至调查时,已建成建构筑物3561.55平方米。
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陆日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
隆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年2月13日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月22日下发《隆昌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罚[2012]02号),责令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陆日康)将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5.71亩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没收在非法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共计3561.55平方米,对非法占地10474.36平方米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09487.2元。
目前,罚款209487.2元已于2012年3月13日缴清;没收违法占地上的建构筑物3561.55平方米已于4月13日移交隆昌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接收;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已于4月18日分别退还给云顶镇大坳村5、11、12社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该宗违法用地所占耕地面积超过了10亩,涉嫌触犯刑律,隆昌县国土资源局已将该案移交隆昌县公安局调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