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陆日康)违法占地案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内江市隆昌县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陆日康)违法占地案
2012-06-25 |  来源:  |  分享到:

20118月,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陆日康)在未经有权机关的批准下,开始在隆昌县云顶镇大坳村51112社占用集体土地10473.39平方米15.71亩,其中:耕地15.71亩)用于生猪屠宰中心的建设。截至调查时,已建成建构筑物3561.55平方米。

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陆日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

隆昌县国土资源局于2012213下发《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222下发《隆昌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隆国土资罚[2012]02号),责令四川省金盛食品有限公司(陆日康)将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15.71亩退还集体经济组织,没收在非法占地上的建构筑物共计3561.55平方米,对非法占地10474.36平方米并处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合计人民币209487.2元。

    目前,罚款209487.2元已于2012313缴清;没收违法占地上的建构筑物3561.55平方米已于413移交隆昌县国有资产管理中心接收;违法占用的集体土地已于418分别退还给云顶镇大坳村51112社集体经济组织。由于该宗违法用地所占耕地面积超过了10亩,涉嫌触犯刑律,隆昌县国土资源局已将该案移交隆昌县公安局调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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