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仁寿县双流林昊家私厂非法占地案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眉山市仁寿县双流林昊家私厂非法占地案
2012-02-27 |  来源:  |  分享到:

2010年7月29日,双流林昊家私厂(乙方法人代表吕飞、秦建红等)与仁寿县清水镇五里村一社签订《土地租用协议》,约定五里村一社以原砖厂土地(约39亩)流转给林昊家私厂办企业,约定2011-2014年按每年4000元(大写:肆仟元整)付租金,2015年后按每年14000元(大写:壹万肆仟元整)支付租金。经实地勘测,双流林昊家私厂实际使用集体土地52.8亩,现已基本完工。被占土地符合清水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双流林昊家私厂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占地建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行为。

2011年2月16日,仁寿县国土资源局在动态巡查时发现双流林昊家私厂无用地手续建厂,立即对其发出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并展开了案件调查,于2011年5月16日下达了《仁寿县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如下:责令双流林昊家私厂退还非法占用清水镇五里村一社、六社集体土52.8亩(合35200平方米);没收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以每平方米15元的罚款,共计528000元(大写:伍拾贰万捌仟元整)。

2011年6月29日,仁寿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局将该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建筑面积合计30108平方米纳入国有资产管理; 7月14日,双流林昊家私厂缴清罚款;8月10日,双流林昊家私厂将集体土地52.8亩退还仁寿县清水镇五里村一社、六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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