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土资发〔2012〕83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执法总队:
根据《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第十四条之规定,省厅针对《古生物化石保护条例》、《地质勘查资质管理条例》、《四川省地质环境管理条例》中涉及行政处罚自由裁量事项增补制定了实施标准,已经2012年第11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按照本通知及《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18号)规定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