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土资发〔2011〕82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厅执法总队:
《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已经省国土资源厅2011年第22次厅务会审定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月二十日
主题词:国土资源 执法 监察 办法 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1年10月20日印发
(共印60份)
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
第一条 为加大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推进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管,有效遏制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国土资源厅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开通报,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将直接查处、挂牌督办或以其他方式督促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查处到位的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情和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开通告,并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挂牌督办,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对重大、典型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的办理提出明确要求,公开督促市(州)国土资源局限期办理,并向社会公开办理结果,接受社会监督的一种行政措施。
本办法所称交办,是指省国土资源厅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交给市(州)国土资源局限期办理并上报办理结果的一种行政措施。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不违反国家保密规定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以挂牌督办:
(一)严重违反国家产业政策和土地供应法律法规的;
(二)公众反映强烈、影响社会稳定的;
(三)给国家、人民群众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造成耕地大量毁坏,或者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
(五)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
(六)其他需要挂牌督办的。
省国土资源厅挂牌督办的案件,经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应当公开通报。省、市(州)、县(市、区)三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查处的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案件,经依法依规处理到位后,可以公开通报。
第五条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每季度第一个月末应当定期上报建议由省国土资源厅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重大、典型案件。上报案件应符合本办法第四条之规定,并做到案件名称明确,违法事实基本清楚,查处情况详实。
第六条 省国土资源厅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案件工作由厅执法监察局具体实施。
厅执法监察局对市(州)国土资源局上报以及其他通过各种渠道核实存在违法的案件进行审核,提出拟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的建议,提交厅分管领导组织召开专题会议审定后实施。
中央、省领导及厅领导交办的案件由厅执法监察局组织实施。
第七条 省国土资源厅将决定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案件有关情况函告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由其对案件的违法违规主体、违法违规事实、查处情况等进行核实后加盖本部门公章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对于公开通报案件,核实意见应同时附行政处罚决定书及执行记录、党纪政纪处分决定书等相关法律文书。
第八条 省国土资源厅通过厅门户网站或其他方式,将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的案件向社会公开。公开的内容包括公开通报案件的违法违规事实和处理结果、挂牌督办案件的基本情况和《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等。
第九条 《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案件名称;
(二)违法违规主体和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三)督办要求;
(四)办结时限;
(五)联系人。
《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于向社会公开当日向市(州)国土资源局下达,并抄送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省监察厅和相关市(州)人民政府。
第十条 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案件向社会公开后,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对于挂牌督办案件,应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调查处理意见于挂牌督办之日起45日内报省国土资源厅,经省国土资源厅同意后,由市(州)国土资源局负责督促落实,并将落实情况书面报告省国土资源厅。
挂牌督办期间,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当每周定期向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报告进展情况。
第十一条 根据案件查处情况,省国土资源厅可以督促市(州)国土资源局按照下列要求办理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
(一)责令停止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二)责令限期查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行为;
(三)责令履行国土资源管理法定义务;
(四)将企业违反法规情况记入警示信用信息平台;
(五)对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实施行政处罚;
(六)对有关责任人员建议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七)对涉嫌构成犯罪的,建议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必要时,省国土资源厅可以派员进行现场督办。
第十二条 挂牌督办期间,省国土资源厅根据案件和社会影响程度,可以采取或要求相关的国土资源主管部门采取以下措施:
(一)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国土资源审批、登记事项;
(二)建议相关部门暂缓受理、办理与本案有关的审批、登记等事项;
第十三条 挂牌督办案件的办结时限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确定,一般不超过60日。重大或复杂案件,由市(州)国土资源局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办结时限,并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四条 省国土资源厅执法监察局对挂牌督办处理到位的案件落实情况进行审核后,报厅领导批准,在省国土资源厅门户网站上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市(州)国土资源局上报案件查处整改落实到位,被省国土资源厅选定公开通报的,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予以加分。
市(州)国土资源局未按规定上报建议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案件的;未按时将挂牌督办案件依法依规处理到位,且未书面申请延长办理期限的,省国土资源厅可以对市(州)国土资源局进行通报批评,并可以对挂牌督办案件进行直接办理或上报国土资源部作为部公开挂牌督办案件。
发生省级以上领导批示或主流媒体曝光的国土资源领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经核查反映问题基本属实,符合上报条件而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未上报的;对拟公开通报的案件审核不严,与事实不符,定性不准,处理不当的;对挂牌督办或交办的案件推诿拖延、办理不力、弄虚作假的;要在年度综合目标绩效考核中予以扣分,情节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提请监察机关问责。
第十六条 被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当对案件发生的背景、原因、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及对策作深入分析,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及市(州)人民政府分管领导提交分析报告。
第十七条 公开通报、挂牌督办或交办案件的办理结果应通过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第十八条 对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省国土资源厅要事先与省监察厅和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商,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建立健全国土资源违纪违法案件预防和查处若干制度的暂行办法》执行。
市(州)、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实施公开通报、挂牌督办或交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有关时限的规定均指自然日。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挂牌督办通知书
〔 〕 号
:
经厅研究决定,将
列为厅挂牌督办案件。
你局要按照《四川省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挂牌督办和交办办法》的规定,会同有关部门,抓紧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意见自督办通知书下发之日起45日内报厅执法监察局,经审查同意后,由你局负责落实。
该案办结时限为自督办通知书下发之日起60日内。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附件: 案
(印章)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