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通知
2011-10-08 |  来源:  |  分享到:

 

川国土资发〔2011〕79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机关各处(室、局)、各直属单位:

为贯彻依法从严管理国土资源的工作要求,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土地管理工作的意见》(川办发[2011]31号)等文件精神,坚决预防和惩处国土资源领域各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现就进一步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全面推进巡查预防体系建设,增强主动发现能力

(一)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强化预警能力。严格按照《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09]127号)和《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8]97号)等文件要求,完善巡查工作责任制,强化巡查工作保障,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认真执行巡查发现、制止、登记、报告、通报和总结等工作制度,实现对违法行为的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

(二)建立土地专项巡查制度,完善全程监察发现机制。要根据本区域土地管理及开发利用状况,选择部分新上项目多、问题较为突出的地区,集中时间、集中人员进驻开展专项巡查,实施“批、供、用、补、查”全程监察,增强主动发现和形势研判能力,为强化监管和规范管理提供支撑。每年度,省厅将选择部分地区开展省级专项巡查。市(州)专项巡查工作开展情况,应在工作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报省厅备案。

(三)整合违法线索举报平台,拓展信息发现渠道。高度重视群众和舆论监督,密切关注媒体信息,规范“12336”举报电话运行,切实整合违法线索举报平台,拓展信息发现渠道,并确定专门机构和人员统一负责违法信息的登记、查询和分析工作,及时发现违法行为和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各地对掌握的重大违法线索及上级交(督)办的违法线索,应当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处置、回复。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总队负责部、省级交(督)办重大违法线索的实地核查。

(四)完善联合制止机制,坚决制止违法行为。对发现的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要采取切实有效行为予以坚决制止,依法依规及时责令违法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对涉及规划、建设、林业、农业、安监、煤监等其他部门监管职责的违法行为,要及时书面函告相关部门,联合执法,共同制止。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建设项目,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和省政府《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川府发电[2008]39号)等规定,书面函告发展改革部门不得办理项目审批、批准手续,规划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许可,建设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电力和市政公用企业不得通电、通水、通气,房产部门不得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手续,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工商部门不得登记。对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五)进一步完善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巡查工作实行“零报告”制度,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立案后限时上报,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有关执法监察数据按要求上报备案。

各地对制止无效、查处无法实施的违法行为和案件,应当专项报告。专项报告必须以依法履行对违法行为的发现、制止和查处职责为前提。专项报告的具体要求按《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58号)执行。对公路铁路项目的监管,按照《国土资源部、交通运输部、铁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路铁路项目建设用地服务和监管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30号)执行。

各地下发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送达相关部门的联合制止查处函件以及向本级政府的报告资料,要按月汇总登记存档,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凡未按要求报备的,不纳入考核统计范围,不作为实施问责时的履职免责依据。

二、全面推进卫片执法体系建设,强化整改查处力度

(一)认真组织开展卫片执法,全面推进卫片执法体系建设。全面总结历次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精心组织开展年度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强化整改查处及规范工作力度,确保卫片执法工作有序推进,圆满完成各项工作任务,力争实现国家层面“零问责”。同时,要着力抓好政府主导、部门协作的卫片执法工作机制建设,落实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共同监管责任,共同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二)丰富案件整改查处方式,强化案件查办力度。要切实履职到位,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要严格依法依规,坚决整改查处到位。各地应积极采取联合办案、挂牌督办、公开曝光等措施,推进案件依法立案、处罚、移送、移交和申请强制执行,确保行政处罚和责任追究落实到位;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让违法行为付出成本,让违法者付出代价,避免整改查处工作失之于宽、失之于软。

对非法批地、违规出让、破坏耕地、侵犯群众合法利益、违反产业政策等重大典型土地违法案件,对无证开采、越界开采、非法转让矿业权、违法审批发证等矿产资源违法案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纪检监察机关等部门密切配合,参照《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国土资厅发[2011]4号),予以公开挂牌督办或直接立案查处,依法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各地要按季度遴选上报土地、矿产违法重大典型案件,要定期选择典型案件进行通报或者曝光,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省厅将按季度对各地案件查办情况予以通报。

(三)推进综合监管平台建设,强化报件审查倒逼机制。将违法线索及相关案件纳入综合监管平台,实现业务管理与执法监管信息互联互通,并以相关业务报件审查为手段,促进国土资源违法行为的整改查处。凡未依法依规整改查处到位的违法用地,一律不同意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明知未依法处理到位即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按非法批地处理。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对审核把关不严、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或者在违法行为尚未依法处理前,报请办理审批手续或颁发证书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各扩权县(市)上报省政府审批的土地转征收报件因涉及违法用地被省厅退件的,在查处整改后重新报件时,应提供市(州)国土资源局查处到位的审查意见。

三、建立完善共同监管机制,落实共同监管责任

(一)建立完善政府主导的共同监管机制。市(州)国土资源局务必积极主动争取本级政府的支持和相关部门的配合,严格落实《四川省耕地保护暨国土资源管理目标责任书》规定,在2011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州)本级国土资源共同监管机制建设。同时,通过国土资源目标考核,国土资源集约节约模范县创建、卫片执法等工作,推进所辖县(市、区)共同责任机制建设,落实共同监管责任。在共同责任机制建设中,要根据国土资源管理及监管工作中各级政府、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明确界定各自应当承担的责任范围,变“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管、大家用”,切实维护和发展良好的国土资源管理秩序。

(二)健全内部会审监督制约机制,规范管理行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核)、划拨用地审批、临时用地审批、矿业权审批(核)等事项要纳入会审范围。各级国土管理部门执法监察机构应作为会审单位参与会审,实现业务机构与执法监察机构的信息共享、共同监管、全员监管,从制度上防范国土资源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发生。执法监察机构要积极主动服务,适时组织开展对相关业务涉及项目的动态巡查和执法监察,跟踪掌握资源开发利用动态,依法及时提出会审意见和有关建议。

(三)积极配合督察工作,形成执法监察合力各地要积极配合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在本地开展的各项督察工作,严格按照督察要求进行整改规范,并通过土地督察,强化执法监察工作。同时,各地对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在督察中指出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以及整改情况,必须按照“督察事项实时报告制度”(川国土资电发[2010]109号)的要求限时上报。

四、完善执法监察保障机制,提升执法监察能力

(一)推进执法监察人员到编到岗。执法监察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各地应按照执法监察人员实名制管理要求,根据工作职责和下达编制情况,合理设置职责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做到责任到人。凡因不按编制配备执法监察人员,致使执法监察工作不能正常进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强化执法监察人员业务培训。各地应密切结合执法监察工作需要,强化国土资源综合业务、动态巡查、卫片执法、案件查办等相关业务和技能培训,提升执法监察人员业务水平。执法监察人员的业务培训工作,每三年至少轮训一次。

(三)改善执法监察工作办案条件。要结合执法监察工作特点,以卫片执法为载体,以信息化试点为抓手,强化执法监察装备建设,及时配备巡查车、计算机、GPS、录音录像等专用装备器材,确保工作正常开展。

(四)大力开展执法监察创先争优。对忠于职守、成效突出的执法监察工作先进集体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对执法监察工作中的先进事迹、先进人物予以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五、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增添制裁措施,督促履职尽责

(一)建立分级负责的执法监察工作责任制。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区域执法监察工作负总责,分管领导是主要责任人,执法监察机构主要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案件查处的具体责任人。各地要进一步明确国土资源部门内部执法监察机构与相关业务机构、职能机构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落实“全员监管”。

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执法监察工作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执法监察责任制,明确案件查处责任、具体程序、时限要求、考核指标及奖惩标准,确保依法履行职责。对上级交(督)办案件,要及时核查、及时回复;对向下转(督)办案件,要切实跟踪督办,落实到位。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结上报的案件,要进行抽查。对发现的错案,予以纠正并依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二)严格落实执法监察责任。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及时,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和不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相关责任。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约谈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并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已依法履行巡查、制止、查处职责,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报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不承担责任。

同级政府接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报告后,未提出明确意见,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下一级政府负有责任的领导的行政责任。

(三)强化监督考核,增添工作措施。要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开展专项巡查、业务报件审查、参与土地督察等工作,全面掌握本区域国土资源管理及监管实际情况,强化对下级国土资源部门履职尽责情况的考核,推动执法监察工作落实到位。对有关责任人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法律责任的同时,对违法用地问题严重的地区,可采取约谈政府及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人,扣减年度计划指标,暂停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等措施。

 

 

                                             二○一一年十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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