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的通知
2011-08-10 |  来源:  |  分享到:

 

川国土资发[2011]68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落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办法》(国土资厅发 [2011]4号)《关于建立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1]58号)要求,切实发挥查处重大、典型案件的警示和威慑作用,现就建立全省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违法违规案件上报工作制度,明确下列要求:

一、 精心筛选案源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对本辖区内的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重大、典型案件,及时发现、查处、整改。对需要公开通报或挂牌督办的案件,按季度提出建议并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建议公开通报的案件,应是重大、典型案件,对事、对人处理到位;建议挂牌督办的案件,应是重大、典型案件,特别是反映国土资源领域苗头性、倾向性违法违规问题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必须上报:

    (一)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供地用地,违反产业政策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地方政府违法批地、供地,违法占用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等顶风违法的案件;

    (二)隐瞒不报、压案不查、久查不决、屡查屡犯的案件;

    (三)遇到阻力,查不下去或查处不到位的案件;

    (四)公众反映强烈、社会影响大、性质恶劣的案件;

    (五)其他造成耕地大量毁坏,矿产资源严重破坏、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严重受损等案件。

上报的土地违法违规案件原则上面积应在50亩以上、矿产违法违规案件原则上要求造成矿产资源破坏价值金额在30万元以上。

二、提高案件报送质量

报送案件的质量是保证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效果的关键。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上报的案件,要形成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报送报告(格式见附件1),附相关材料。相关内容和所附材料要符合以下要求:

    (一)案件名称明确。案件名称应体现违法主体、案件定性,并能与案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相互印证。

    (二)违法事实清楚。案件主要违法违规事实表述要简明扼要,但必须包含相关的基本要素,如违法主体、违法时间、违法的具体地点或位置、用地地类和面积、违法勘查或开采矿产资源的种类,违法开采数量、价值及违法所得,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审批或发放许可证情况,建设情况,勘查开采情况,补偿情况等。

(三)查处情况详实。提交建议公开通报案件时,应坚持全面详实、言必有据的原则,如实根据相关部门对事、对人的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进行表述,并提交相关材料。

三、保证案件上报时间

每季度第一个月的月底前(如遇节假日则提前至工作日最后一天),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向省厅执法监察局报送至少2件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重大、典型案件;所报案件中至少1件为地方国土资源局已立案查处到位的,可用于公开通报;1件以上为地方国土资源局查不下去或查处不到位的,可用于挂牌督办。今年第三季度的报告请于8月15日前报省厅执法监察局。

四、加强领导,明确责任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并切实执行案件季度上报制度,指定专人统筹负责案源收集、汇总、审核和报送工作。请于8月15日前将联系人及电话报告省厅执法监察局。要建立案件数据库,做好案源收集、梳理、分析等工作,避免重复报送、遗漏报送等情况。季度报送案件报告,需经市(州)国土资源局加盖本部门印章,编号正式行文上报。未按要求准时上报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在年度目标考核中扣除相应分值。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辖区内如出现国家及部、省领导批示或主流媒体曝光的国土资源领域重大违法违规案件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的上报条件,经核查反映问题属实或基本属实,而相关市(州)国土资源局未上报的,将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特此通知。

联 系 人: 刘晋宜

联系电话:(028)87036223、87036229(传真)

电子邮箱:zhifajianchaju@126.com

 

附件: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报送报告格式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

 

 

 

 

附件:

 

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报送报告格式

 

    一、标题

统一为“××市(州)国土资源局关于×季度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国土资源领域违法违规案件报送的报告”。

二、正文

正文包括案件名称、来源、基本案情和查处整改情况四部分。案件农件按以下格式和要求表述:

(一)   案件名称。

明确地区、违法主体和违法类型。如××市(州)××县(市、区)违法占地建设××案、××市(州)××县(市、区)违法批地案、××市(州)××县(市、区)违法勘查矿产资源案等。

(二)   案件来源。

明确案件来源渠道,如卫片执法检查土地例行督察巡查发现、12336群众举报、信访反映、媒体曝光、相关部门转办等。

(三)基本案情。

1.违法时间。其中涉及合法用地、用矿的,应明确表述具体征地批准时间、供地批准时间和动工建设时间、矿业权审批登记时间、勘查开采时间;违法用地、用矿的,应明确表述地方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制止和立案查处时间。

2.违法地点。应明确到乡(镇、街道办事处)或村、组。

3.违法主体。应明确表述实施违法行为的法人、公民(姓名及身份)或者其他组织,或者实施批准的机关、单位或者部门。

4.地类或矿种。对于违法用地的,应明确表述涉及土地的地类,以《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为标准,以实施违法行为时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图为判定依据。对于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明确表述涉及的矿种。

5.面积或数量。对于违法用地的,应明确表述涉及土地面积、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面积、供地面积;占用耕地或者基本农田的面积、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面积、实际占用的面积,应单独表述。计量单位统一为亩。对于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明确表述违法开采的数量、价值及违法所得(其中属于越界开采的,应写明越界面积或深度)。

6.用途。应明确表述涉及土地是否符合实施违法行为时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涉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调整的,必须说明批准机关和时间;涉及新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衔接的,必须说明涉及土地在两轮规划中的具体情况。

7.审批。对于违法用地的,应明确表示涉及土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批准情况;土地预审、先行用地情况;项目立项情况;城市规划和建设部门的批准情况;供地批准情况;涉及批准文件的,应注明批准机关、时间和文号。对于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应明确表述是否经过登记发证,经登记发证的,应明确表述矿业权人、矿种、许可证类型、许可证号、批准机关、开采方式等。

8.补偿。应明确表述涉及土地征地补偿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征地补偿款支付情况等。

9.现状。应明确表述对违法现场进行实地踏勘时,所占用土地的现状,包括建设项目的名称、具体建设内容、建设面积、进度、勘查开采现状等内容。

(四)查处整改情况

明确地方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及其他相关部门依据法律法规,对人、对事提出的具体处理意见。处理意见已落实到位的,对人的处理需明确到职务、姓名、被追究党纪、政纪或刑事责任的程度;对事的处理应说明拆除、复耕复绿、没收、罚款、停止开采、移送司法机关等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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