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
2010-11-08 |  来源:  |  分享到:

川国土资电发【2010】109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厅有关直属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

最近一个时期,一些地方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够及时,应制止而不制止或制止不了,应报告而不报告,应查处而不查处或查处不了,造成了严重后果和不良影响。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制止、报告和查处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0〕78号)要求,切实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执法重心下移,进一步加大执法监察工作力度,实现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有效防范和遏制违法行为,维护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健全并规范发现机制

各地要全面落实动态巡查责任制,严格执行“12336”国土资源违法举报电话运行规定,深入推行建设用地施工公示制度,充分应用现代科技手段,密切关注媒体信息,切实整合违法线索举报平台,进一步拓展违法行为发现渠道,及时发现本辖区内发生的各类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

省厅将按国土资源部要求修订完善相关工作制度,组织开发配套信息系统并推广应用,做到信息实时在线上报和互联互通。

二、建立完善制止和查处机制

切实建立完善共同责任机制。要紧紧围绕“强化政府领导责任是共同责任机制的核心,建立部门联动是共同责任机制的关键”,积极争取政府支持,与相关部门构建共同责任机制,有效制止和依法查处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力争2010年内实现市(州)共同责任机制框架的基本确立,县(市、区)层面有重大进展,整合力量,形成合力,落实责任,变“一家管、大家用”为“大家管、大家用”,切实维护和发展良好的土地管理秩序。

加强执法监察数据备案工作。重大典型违法案件立案后7个工作日内逐级上报省厅。重大典型案件包括:省厅挂牌督办、省厅执法监察局督办信访举报案件;2.违法主体为政府或政府有关部门的案件;3.行政处罚罚没款金额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案件;4.涉及基本农田或者涉案土地面积超过30亩的案件;5.涉及国家、省规划矿区等重要矿区,涉及我省优势矿产,或者吊销采矿许可证、勘查许可证的案件;6.依法移送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7.经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8.案情重大或具有典型性,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认为需要上报的其它案件。

《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法律文书要按月汇总,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切实应用国土资源执法监察管理信息系统,按月、逐级、准确、完整报备违法案件查处有关数据。本通知下发前的2010年度违法案件查处信息必须补充登录。

凡未按要求报备的,不纳入考核统计范围,不作为实施问责时的履职免责依据。

公开通报和挂牌督办案件要制度化。每季度末向社会公开通报重大、典型违法案件查处结果,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局备案。对需要督查督办的重大、典型违法案件,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与监察机关配合,采取公开挂牌方式进行督办。

三、强化报告机制

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实行“零报告”制度。巡查中无论是否发现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均应将巡查情况录入巡查台帐,并按《四川省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动态巡查工作暂行办法》(川国土资发[2008]97号)要求报告、通报巡查结果。

对重大、突发等违法行为实行“专项报告”制度。对重大、突发及其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在发现后24小时内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在制止和查处过程中受到阻力或干扰时,应当及时报本级政府,函告监察机关,同时报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监察机关。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会同有关方面采取措施督促制止和查处,仍无效的,要上报省厅。

督察事项实时报告制度。对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在督察中指出的违法违规违纪问题,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2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国土资源局。市(州)国土资源局应于5个工作日内上报省厅。督查事项查处整改落实情况,应在报告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的同时抄报省厅。

国家和省级重点项目违法用地制止查处情况按川国土资电发[2010]78号文件要求实行季度和年度备案制度。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按要求上报省厅备案,并报告本级政府。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总体情况实行“定期报告”制度。市(州)国土资源局每月25日前,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本辖区内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的发现、制止、查处及违法形势分析等总体情况;每年12月25日前报告本年度总体情况。

四、严格落实执法监察责任

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发现不及时,发现后不制止、不报告和不依法查处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负相关责任。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约谈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指出问题,限期改正,并依据《土地管理法》第72条、《矿产资源法》第45条、47条和《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第16条的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对已依法履行巡查、制止、查处职责,按照有关要求及时进行报告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员不承担责任。

同级政府接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报告后,未提出明确意见,对违法行为不制止、不组织查处,隐瞒不报、压案不查,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上一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向同级监察机关提出建议,按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有关规定,追究政府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的责任。

 

                             二年十一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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