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修改容积率的监管职责咨询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修改容积率的监管职责咨询
2012-03-13 |  来源: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  分享到:

咨询:你好!我是一名基层土地管理工作人员,请教如下问题,回复为盼! 一、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经有批准权的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提高容积率后,但未告知国土资源部门,也未调整土地出让金,责任应谁承担? 二、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在规划部门未告知国土部门提高容积率的情况下,国土部门有没有监管责任,如有,是在国土资源部门内设机构中,是土地利用还是土地监察部门负责供后监管?

    回复:您好! 《国有土地出让合同签订后修改容积率的监管职责》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容积率等相关规划条件依法变更后,批准变更的规划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告知土地主管部门是其法定责任。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3条规定,规划条件依法变更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土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土地主管部门。 二、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对土地出让合同履行情况进行全程监管,从各地实践看,这一监管职责在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内设机构的分工主要由各地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利用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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