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我是一名基层执法监察人员,在实际执法工作中遇到:一是几户农民持有集体土地使用证,拆除老宅基地,联建住宅楼,自己住部分,多余对外出售,该怎么定性查处?二是几户办理有国有划拨土地使用证,联建住宅楼对外出售,该如何定性查处?
回复:一、农民在宅基地上联建住宅楼的做法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63条的规定,应依据土地管理法第65条、第77条的规定进行处理。 二、按照土地管理法第54条以及《划拨用地目录》(国土资源部令 第9号)的规定,联建住宅楼并不符合使用国有划拨用地的条件。土地使用权人改变划拨土地的用途,应办理有偿用地手续,或依据《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内容,由市、县人民政府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并给予适当补偿。(部执法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