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的紧急通知
2013-05-27 |  来源:  |  分享到:

川国土资发〔2013〕47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5月12日,省政府组织召开了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就深刻吸取泸县桃子沟煤矿重大瓦斯爆炸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确保生产安全,提出了明确要求。为认真贯彻落实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及时有效打击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各类非法违法行为,维护良好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彻底遏制煤矿安全事故高发态势,结合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提出如下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深入开展全省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专项工作

深入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打非治违”专项工作“回头看”,切实巩固“打非治违”专项工作成果。当前,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照省政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要求,采取更加特别强有力的措施和特别强有力的手段,再次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大排查工作,特别是煤矿开采领域,对各类非法开采点、已关闭矿山进行“拉网式”排查,严防“死灰复燃”,强力查处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等违法行为;对日常监管中及各种方式举报已获得的违法违规线索,特别是煤矿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线索要认真进行排查,不留死角,不留后患,一经查实,立即立案重处。

二、强化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日常监管

强化矿山卫片执法检查、矿产资源储量动态监测、开发利用年度检查等专项工作,充分利用国土资源12336违法线索电话举报平台,加强部门间横向联动、沟通,综合各种形式检查成果,打造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网络,及时发现违法违规勘查开采行为;层层落实责任,动员基层国土资源管理力量,对发现的矿山违法违规行为立即进行制止,将各种违法行为尽量遏制于萌芽状态,防止违法违规后果扩大;加大对违法违规开采的查处力度,对进行无证开采、超层越界开采、破坏性开采的企业和个人,一经发现要及时立案查处,严格按照《矿产资源法》及相关规定给予最严厉的处罚,达到吊销采矿许可证标准的违法矿山企业,各市(州)、县国土资源部门要严格按照程序及时吊销或上报上级国土资源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对违法开采矿产资源涉嫌触犯刑律的行为,要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追究相关企业及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形成对违法违规开采矿产资源的高压态势。

三、配合做好煤矿企业清理整顿和兼并重组、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及安全监管等工作

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严格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煤矿企业兼并重组的实施意见》(川府发[2013]15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监管局等部门四川省金属非金属矿山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川办函[2013]21号)规定做好相关工作。认真对照文件规定进行清理排查,对属于关闭情形的矿山,坚决予以关闭;各级政府明确予以关闭的矿山企业,采矿许可证到期不再延续;对决定实施停产整顿的矿山企业,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立即暂扣采矿许可证,待复产验收通过后,再予返还;对当地政府决定实施关闭的矿山企业,依据关闭决定,依法吊销或注销采矿许可证(对事故煤矿泸县桃子沟煤矿,政府下达关闭决定后,泸县、泸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立即提请注销采矿许可证);对兼并重组后的煤矿企业按照采矿权转让和变更“同时申请,同时办理”的原则,简化程序,及时办理采矿权转让、变更手续;按照全省安全生产紧急电视电话会议关于“从现在起,全省煤矿立即停产整顿”的要求,省厅继续暂停受理、办理年生产规模6万吨及以下煤矿、9万吨/年及以下的煤与瓦斯突出煤矿、30万吨/年及以下资源枯竭煤矿涉及扩大矿区范围相关采矿登记工作。对本部门在日常监管、电话举报、专项检查等工作中发现矿山企业存在安全隐患的,在第一时间通知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处理。

四、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监管关口前移工作

严格履行部门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坚持地质勘查工作必须由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单位承担,不具有安全生产资质的地勘单位不能承担地质勘查工作;坚持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必须有安全生产论证的章节,没有安全生产论证章节的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不得通过审查;坚持在采矿权登记中将安全生产部门对开发利用方案的审查意见作为前置条件之一,不具有安全生产部门意见的,不予办理相应的采矿权登记手续。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2013年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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