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开发用地商住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房地产开发用地商住比例是如何规定的?
2012-03-07 |  来源:国土资源部门户网站  |  分享到:

咨询:你好! 我是一名基层的国土资源工作人员,请问房地产开发用地,商住比例是如何规定的?如果改变了合同约定的商住比例,如何外置?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是怎么样规定的?还有对工业用地的闲置是如果界定的?

    回复:您好! 咨询问题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房地产开发用地中商住比例由城乡规划部门出具的规划条件确定。 二、改变合同约定的商住比例,依据《城乡规划法》第43条规定,规划条件依法变更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及时通报土地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应及时报土地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8条规定,土地主管部门应签订出让合同变更协议或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三、以上要求请查阅《城乡规划法》38、39、43条及《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8条等相关规定。 四、对工业用途的闲置的界定与其他用途的土地闲置没有区别。请查阅《土地管理法》37条、《城市房地产管理法》26条及《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等相关规定。(部土地利用管理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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