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已经批准转征收的土地两年内未实施征收的,依据国土资发〔2004〕237号、国土资电发[2009]44号等文件精神,批准文件自动失效。请问:1、批文失效后原批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性质是集体还是国有?2、已批准转征收范围内土地,在实施土地征收前(两年内),该范围内土地是国有还是集体性质? 烦请解答,谢谢。
回复:你好!根据有关规定,农用地转用或土地征收依法批准后,市、县两年内未用地或未实施征地补偿方案的,有关批准文件自动失效;批文失效后,原批准范围内的土地权属性质不发生变化。经批准农转用和征收的土地,在实施土地征收前,土地权属性质为集体所有。(部耕地保护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