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敲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山东敲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
2006-01-16 |  来源:四川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  分享到:

 

省政府昨天敲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参照宗地评估价格协商确定。

省政府指出,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新增建设用地供应中,要严格限定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范围,除商业、旅游、娱乐、经营性房地产开发项目用地以及同一地块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之外,其它项目用地可以按照协议方式出让供应。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成交价格,应参照宗地评估价格协商确定。其中,对国家鼓励扶持发展的产业项目、经济社会发展中薄弱环节建设的项目、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经营性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文化教育、卫生体育等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土地价格可给予一定优惠,但不得低于规定的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标准。

在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内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出让宗地所在土地级别基准地价的70%。在城镇基准地价评价范围以外单独选址的建设项目用地,其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最低价,不得低于土地征收(拆迁)补偿费用、宗地评估确认价格20%的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以及按照国家规定应当缴纳的其它有关税费之和。计算土地有偿使用收益低于国家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时,按照国家规定的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标准收取。国有土地使用权采取协议方式租赁的,协议租赁国有土地的租金不得低于按协议出让最低价折算的最低租金标准。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县人民政府必须建立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定期调整更新、公布制度。城镇建设规划区范围的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原则上每3年应调整更新一次。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更新费用应列入市、县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城镇土地级别和基准地价调整更新成果在按照规定经验收和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要及时向社会公布并严格实施。

采取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价格,必须在宗地地价评估的基础上,实行集体研究会审确定。协议出让土地的结果必须由市、县人民政府国有资源管理部门在土地有形市场和中国土地市场网上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公布协议出让结果的时间不得少于15日。

 

(《济南日报》记者 庄云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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