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出让探矿权要有年度计划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甘肃:出让探矿权要有年度计划
2006-01-16 |  来源:四川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  分享到:

 

近日,记者从甘肃省国土资源厅了解到,该厅出台了探矿权管理暂行办法,并印发14个市州的国土资源局和地勘单位。办法要求,省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要编制探矿权出让年度计划,供社会公开查询。

办法共5章48条,包括探矿权出让、转让、监督管理等内容。办法提出,探矿权人符合一定条件,有优先取得勘查作业区内矿产资源采矿权的权利。探矿权成交后,登记管理机关按照实际交易额收取探矿权价款,分期缴纳探矿权价款最长不得超过2年。

办法规定,转让国家出资勘查所形成的探矿权必须进行探矿权价款评估。出售探矿权或通过设立合作、合资法人勘查矿产资源的,应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手续,探矿权人在合作、合资合同中权益比例小于50%的,应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审批和变更登记手续。探矿权人改组成上市的股份制公司时,可将探矿权作价计入上市公司资本金,也可将探矿权转让给上市公司向社会披露。在境外上市的,可按照上市国规定通过境外评估机构评估矿业权。申请出售部分区域探矿权的,应提出分立探矿权的申请。各种形式的转让,应在合同签订后6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办理探矿权转让审批、备案手续。转让的探矿权有效期不足以完成转让申请审批或不足以开展相应勘查工作的,申请人应同时申请办理延续登记。办法还提出地质勘查监督管理实行年检工作制度,并规定了监督管理探矿权的十项条款。

 

                                        (《中国国土资源报》记者 王海川)

 

 

Copyright(C) 2013--2019 dnr.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地址:成都市百卉路4号 联系电话:028-87036053 邮编:610072
技术支持: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 蜀ICP备05008406号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
网站标识码 5100000009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