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政府办公厅日前下发通知,今后凡被当地政府统一征地后其用地不足以维持基本生活的年满16周岁以上的农牧民,均纳入养老保障范围。以前被征地的农牧民是否纳入养老保障范围,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根据有关规定,被征地农牧民参加养老保障所需要的资金,按照养老保障待遇不低于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水平进行筹集,由国家、集体、个人共同负担;预期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年限以男60周岁、女55周岁为基点,被征地时正值基点年龄以及基点年龄以下的参保人员,预期享受养老保障待遇的年限统一确定为15年;缴足养老保障金的被征地农牧民,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后,可以按月享受养老保障待遇。
(《北方新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