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公开典型案件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公开典型案件
2009-12-25 |  来源:  |  分享到:

2008年度卫片执法检查公开典型案件

自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以来,我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部相关文件要求,认真清理并严肃查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并督办了一批重大典型案件。

一、四川宏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非法占地案

(一)基本情况

违法主体:四川宏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选容,女,汉族,出生于197356,身份证号:510112197305061246)。

2004年及2008年,当事人(乙方)两次与成都市龙泉驿区西河镇卫星村3组(甲方)签订《协议书》,约定甲方以集体土地29亩(原砖厂废弃地)入股,乙方投资30万元修建厂房、库房,使用期限为20年。协议还约定甲方的土地入股后,不参与该项目的生产经营管理,乙方无论该项目盈亏与否,均向甲方支付土地入股红利,每年每亩地按1000斤大米于当年1230日左右市场价格计价。20084月,当事人开始动工建设,11月建成约1500平方米的围墙和约100平方米的办公用房。

经实地勘测,当事人实际使用集体土地29亩,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5-2020年)为一般农田,违反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四川宏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2008516,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在动态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无用地手续建房,立即对其发出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当时该项目停工,但之后又擅自恢复了建设。2009326,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动态巡查时再次发现该宗地已建成围墙和办公用房,立即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处理,4月2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既不陈述申辩也不要求听证;47,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并送达《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龙国土监[2009]8号),限四川宏达空调工程有限公司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查处结果

当事人在接到《龙泉驿区国土资源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后主动履行,6月底已拆除完毕办公用房和围墙,被占用的土地已复耕。

二、成都市成华区华龙纸箱厂非法占地案

(一)基本情况

违法主体:成都市成华区华龙纸箱厂,法定代表人:邝光贵,男,出生于1962521,汉族,身份证号码:510111196205211998

20071130,当事人与成华区龙潭街办建设社区签定《协议书》,租用该社区二组集体土地38亩用于修建厂房。租用期限20年(20071130202744),土地租金每年每亩1200元。1231,当事人开始动工建设,20082月完工。经实地勘测,占地面积24.7亩,其中砖瓦厂房占地10082平方米,彩钢瓦棚房占地618平方米,围墙占地1027平方米,绿化面积1433平方米。该宗地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成都市成华区华龙纸箱厂的用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200869,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当事人厂未经批准占地建设,立即对其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610,该局对当事人违法用地建设行为立案调查;116,成都市国土资源局对违法占地现场进行实地勘测;1111,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要求听证。2009217,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成都市国土资源局成华分局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华土资监字[2009]87号),责令成都市成华区华龙纸箱厂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查处结果

当事人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了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行为,成华区委、区政府组织联合执法实施强制拆除,已拆除建筑物约11000

三、王永久非法占地案

(一)基本情况

违法主体:王永久,男,出生于1965122,汉族,住址:成都市成华区新风路4623单元15号,身份证号码:510111196501221971,联系电话:13708069803

20051118,当事人同成华区圣灯街办人民塘社区第八居民小组签定《协议书》,租用该组集体土地34.6亩(期限为20年,2005111820251117)。1218,当事人同龙潭街办保平社区签定《租赁协议》,租用该社区9组集体土地18.87亩(期限为22年,200512820271219)。

2007101,当事人开始动工建设厂房,经实地勘测,占地总面积56.48亩(耕地47.23亩)。其中砖瓦房占地面积7111平方米,土地硬化面积4226平方米,绿化面积是14569平方米,其它未利用面积11751平方米。该宗地符合本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属耕地和其他农用地。王永久占用耕地建设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2008813,成华区国土分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当事人未经批准占地建设行为,立即下达了《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610,该局对当事人违法用地建设行为进行立案查处;116,该局对王永久违法占地现场进行实地勘测;1112,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未要求听证;2009114,成华区国土分局作出并送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成华土资监字[2009]19号),没收王永久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

(三)查处结果

王永久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为了坚决遏制违法用地行为,成华区委、区政府对其没收的建筑物实施拆除,拆除建筑物26666。因王永久的用地行为已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2009618,成华区国土分局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四、四川省广播电视集团507台违法占地案

(一)基本情况

违法主体:四川省广播电视集团507台,省直属事业单位,主要转播中央一套、四川一套和地方台节目。法定代表人:吴虹,男,出生于1960128,汉族,身份证号码:510302196012080519

四川省广播电视集团507台(原自贡广播电影电视局507台)始建于1970年,原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面积3661.68(自国用[1999]字第044068号)。为了修建职工活动室和扩大单位绿化面积,当事人于20073月、6月和12月,分别与贡井区长土镇三台村一组、一组村民李友荣和李俊涛签订《土地租用合同》(后两村民外出打工,故合同签订日期不一),租用集体土地2.8亩(耕地)用于修建建筑物和绿化园区。20081月开始,该单位未经批准擅自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修建职工活动室(水泥堆砌、茅草搭顶的简易建筑物),占用土地面积248,建筑面积248,并对剩余土地进行了绿化。四川省广播电视集团507台未经批准擅自占地建房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四十三、四十四条之规定属于未经批准非法占地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200916,贡井区国土资源局在动态巡查中发现该宗违法用地,并于2009110发出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责令改正违法行为通知书》。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后,在自贡市监察局和市国土资源局的指导下,贡井区国土资源局于2009317对该宗土地违法行为立案调查;4月21,发出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放弃听证4月25,贡井区国土资源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四川省广播电视集团507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48土地上修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

(三)查处结果

2009522,在自贡市监察局和市、区国土资源局以及市级各新闻媒体的监督下,四川广电集团507台自行拆除了在租用的集体土地上修建的简易建筑物268。拆除过程通过《自贡日报》、《今日晚报》和自贡电视台等新闻媒体进行了公开曝光。

五、攀枝花市杰迪矿业有限公司非法占地建选矿厂案

(一)基本情况

违法主体:攀枝花市杰迪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德顺,男,出生于1959123,汉族,身份证号码:330623195901230011

200811月,当事人为建设矿山循环经济和生态综合治理工程示范项目选矿厂,与攀枝花市东区银江镇五道河村签订《土地租用合同》,约定租用东区银江镇五道河村一组集体土地105亩作为生产场地使用,租用时间从2008712018631日止,租金及青苗补偿金按有关标准实际丈量后面积和青苗清点数量计算,租赁期满后,在同等条件下当事人拥有优先租赁权,如不再租赁,所建的不可拆除设施无偿交付五道河村。

据此,当事人200810月开工建设,推土平场,至调查结案时,实际占用土地10.37亩,其中,荒山荒坡地8.58亩,一般农用地(耕地、园地)1.79亩。所占土地,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经地藉部门确认为荒草地。19972010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为未利用地和农用地,现未作调整。

同时查明,当事人用地位于东区银江镇五道河村一组曾家湾,土地租金暂未支付,至调查结案时,当事人占用使用土地平整场地基础形成建设平台4个,建成建筑物构筑物等设施1038.29平方米,其中,生产办公用房139.37平方米,厂用配电房999.92平方米,料仓料槽250平方米,废水沉淀池200平方米,挡墙堡坎350平方米

攀枝花市杰迪矿业有限公司占用使用土地建设行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四十四条之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并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200812月,攀枝花市国土资源局东区分区动态巡查时发现当事人推土行为,但未进行非农业建设;2009年卫片执法检查时,发现当事人未获批准进行了非农业建设行为,于是市国土资源局东区分局于323依法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责令当事人停止非法占地建设行为,至530完全停止建设,拆除设备;520市国土资源局东区分局立案调查;61发出《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当事人放弃听证;6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76条之规定,作出并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攀东国土资罚决字〔20093号):责令攀枝花市杰迪矿业有限公司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恢复土地原状。

(三)查处结果

2009625,本案的查处情况通过《攀枝花日报》公开曝光。731,攀枝花市杰迪矿业有限公司自觉履行了行政处罚决定,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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