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水利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2012-04-24 |  来源:  |  分享到:

川国土资发〔2012〕33号

 

各市(州)、扩权县(市)国土资源局、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决定》(中发〔2011〕1号)文件精神,国土资源部、水利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就支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和新的政策,各地要高度重视、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在实际工作贯彻落实。现就做好我省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通知如下:

一、加强部门协作、提前列入规划

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作为农村一项重要的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市(州)、县(市、区)各级水务部门要按照“十二五”农村饮水安全规划和相关要求,在编制工程建设实施方案时,要密切与国土资源部门沟通,提前提出用地需求,加强协作。结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将农村饮水工程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列入县(市、区)年度新增建设用地计划,优先保障。

二、科学配置用地、依法办理手续

各县(市、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的选址要遵循科学配置和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尽可能利用农村现有存量建设用地,充分挖掘农村建设用地潜力,不用或少用新增建设用地;确需使用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尽量利用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地,少占或不占农用地,严格控制占用耕地,不得占用基本农田。

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外,且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下的项目用地原则上依法使用集体土地,不实行征收,但日供水千吨万人以上的饮水项目用地也可实行征收。凡涉及新增建设用地占用农用地的,应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不实行征收的饮水项目用地占用耕地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按“先补后占”原则组织落实补充耕地。

饮水项目选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应尽量使用国有建设用地,按规定以划拨方式取得;涉及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的,依法办理相关手续。涉及缴纳新增建设用地有偿使用费的,按规定缴纳。

三、提高报件质量、加快审批速度

饮水项目用地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由县级人民政府比照单独选址建设项目用地依法组织报件,一年一次性打捆上报省国土资源厅。各地要注意提高饮水项目征地报件质量,确保资料真实、程序合法到位,降低退件率。在审批过程中,将开通“绿色通道”,简化报批程序,缩短审批周期,加快行政审批速度,确保饮水安全工程尽快实施。

四、合理安置补偿、强化实施监管

各地在饮水安全工程实施过程中必须坚持将维护农民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征求农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做好安置补偿工作。涉及占用集体土地的,必须按省政府批准的征地补偿标准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协商一致,未征得农村集体组织和农民同意,不得强行实施;涉及土地征收的,要做到同地同价,依法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统一组织,形成政府主导、水利和国土部门搭台、其他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协调联动的工作机制。同时,要加强监管,严禁以饮水安全为名进行其他项目建设。不断总结工作中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发现并整改存在的问题,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顺利实施,保障农民群众合法利益。

 

 

附件:《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关于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0号)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水利厅

一二年二月二十一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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