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对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对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2010-07-13 |  来源:  |  分享到:

川国土资发〔2010〕81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为进一步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执法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和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37)的规定,规范推进工作,确保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实现预期目标,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对有关问题提出下列处理意见:

一、关于地震灾区用地的认定及填报要求

根据《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国土资源部关于实行保障灾后恢复重建特殊支持政策的通知》、《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支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省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家和省灾后恢复重建国土资源支持政策的实施意见》等法规、政策规定,凡汶川地震灾区及“8·30”攀枝花—会理地震重灾县(区)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监测新增建设用地符合《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并且建设项目纳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计划》(中期调整本)、各级经依法批准的《灾后重建实施规划》或《灾后重建项目规划》的,均适用支持灾后重建的用地政策,判定为合法新增建设用地,按照“紧急用地”填报。

在填报《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国土资发〔2010〕21号,以下简称《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审批情况”栏时应首先选择“紧急用地”,若已取得转征手续、临时用地或先行用地手续的,则再分别填写到对应的审批栏目中,市县安排边建边报先行用地的,应填写到“其他手续”中。凡选择“紧急用地”,必须备注“属于抢险救灾或灾后重建项目”;对于受灾群众住房异地重建,应继续说明“属于地震灾民住房异地重建”,并在卷宗材料中提供能够证明灾民身份及符合住房重建条件的材料;对于灾区恢复重建项目、增强防灾抗灾能力的新建基础设施和重点工程项目,应继续说明“经××发改委(政府或有关部门)××文件确认属于××灾后重建项目,符合××县(区)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并在卷宗材料中提供相关立项文件、能够证明用地符合《灾后重建土地利用规划》以及项目纳入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四川省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实施计划》(中期调整本)、各级经依法批准的《灾后重建实施规划》或《灾后重建项目规划》的材料。

二、关于国家和省重点项目的认定

国家和省重点工程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必须计入所在市、县违法占用耕地的面积,但在实施问责时,应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市、县政府在用地监管和报批过程中履行职责情况,决定是否问责及如何问责。根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确定后,由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因此,确认国家重点项目应以国务院计划主管部门公布的名录为准。

根据《四川省重点项目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重点项目每年确定一次,由省发展改革委根据申请进行审核和综合平衡,会同省重点办提出省重点项目建议名单和年度计划报省政府,经省政府审定后下发全省执行。因不可抗力或不可预见因素造成无法完成当年计划的省重点项目,业主或项目主管部门要将建议调整计划报省发展改革委,经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重点办审核,经省政府批准同意后,方可进行调整。因此,确认省重点项目应以省政府的批准文件为准。

填报《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时,凡属于国家或省重点项目的,应备注相关的名录或批准文件。

三、关于设施农用地的认定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 220号)、《国土资源部关于促进农业稳定发展农民持续增收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09〕27)等有关文件规定,凡未使用建筑材料硬化地面、或虽使用建筑材料但未破坏土地并易于复垦的畜禽舍、温室大棚、水产养殖舍等直接用于培育动植物用地,以及晒场、堆场、晾房、烤房等农产品初加工用地,农村道路、农田水利、简易的农资仓库和农具棚舍等直接为农业生产服务用地,和绿化隔离带等配套设施用地均可作为设施农用地办理用地手续,不纳入农用地转用范围,不占建设用地指标。填报《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时判定为实地伪变化,并在情况说明中进行简要说明。将土地永久固化的附属设施,包括管理和生活用房、厂房、疾病防控设施、仓储用房、农产品质量检测用房、科普培训场地等,其用地按建设用地管理,须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禁止在基本农田上挖塘养鱼、发展林果业、规模化养殖、农产品加工、储藏业或其他破坏耕作层的生产经营活动。

四、关于未利用地变建设用地的认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土地调控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发〔2006〕31号)等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将滩涂等未利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应作为新增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考核。对使用国有未利用地进行建设但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应判定为违法新增建设用地,须依法查处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实际用地超过计划的,应扣减下一年度相应的计划指标。

五、关于农村道路的认定

根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规定:农村道路是指公路用地以外的南方宽度1.0、北方宽度2.0的村间、田间道路(含机耕道),农村道路属于农用地。建设农村道路占用耕地、林地、园地等所涉及的地块判定为实地伪变化。农村道路的用途应主要服务于农业生产、农民生活。已纳入乡道以上公路交通路网,或工矿企业专用道路,不得认定为农村道路。

六、关于调整区位的认定

截至自查整改阶段结束,上报《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等汇总数据前,已依照《国土资源部关于严格建设用地管理促进批而未用土地利用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06号)及《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已经省政府批准的城镇分批次建设用地进行调整或更正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11号)文件规定,报经省政府同意调整区位,占用农用地及未利用地的,判定为合法新增建设用地。填报《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转用征收(用)”时应填写省政府批准调整区位的文件,并在备注中说明。

七、关于特殊政策用地的认定

对符合藏区牧民定居计划、大骨节病综合防治试点规划、彝区“三房”改造等特殊政策,新建或异地重建农牧民住房的,其用地占用农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在监测时段结束前未能及时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判定为合法新增建设用地,填报《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时可归入“紧急用地”类,备注属于“藏区牧民定居计划、大骨节病综合防治试点规划或彝区‘三房’改造”等特殊政策建房的具体情况,并在归档材料中提供能够证明符合特殊政策的文件。对永久性用地,应及时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八、关于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的认定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正值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期间,各地在认定违法用地是否符合规划,具体实施行政处罚时,要注意考虑规划修编的因素,做好与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衔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已经批准的,认定用地是否符合规划时以新规划为依据;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尚未批准,市(州)、县(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成果已经省厅厅务会审查通过,建设项目已纳入其中的,认定用地是否符合土地利用规划时以厅务会审查通过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2020年)成果为依据。除以上两种情况外,以依法批准的现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为依据。

九、关于监测时段前违法占用建设用地的处理

下发的卫片监测图斑所涉及的地块属于监测时段前违法占用的建设用地,在监测时段内未发生新的占地建设行为,判定为实地伪变化;在填报《规范》表一《土地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卡》中的“情况说明栏目中必须说明“属监测时段前违法占用的建设用地”,已经组织查处的,需继续说明具体查处情况,尚未查处的必须严肃查处。并须在归档材料中提供能证明该地块确属监测时段前建设占用的相关材料。

 

                                                        年六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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