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土资办发〔2013〕4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按照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对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上报的“非新增建设用地”开展核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电发〔2012〕149号)要求,为维护土地卫片执法检查工作的严肃性和公平、公正性,省厅决定对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上报的“非新增建设用地”开展核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核实,如实举证
请组织所辖县(市、区)对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中上报的非新增建设用地逐宗进行核实,经核实为新增建设用地的,按照2011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的有关要求,在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填写相关信息;经核实确实不是新增建设用地的,在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备注栏中说明具体情况,同时逐宗提交举证材料(举证材料包括具体情况说明、实地照片、2011年度土地变更调查遥感影像图、2012年度遥感监测影像图、有关用地单位的证明材料等)。
二、严格把关,按时上报
部已通过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将非新增建设用地地块信息全部退回。各地要严格按照所退回的地块信息逐宗核查填报,不得少报或漏报。凡少报或漏报的,将直接按照违法用地计入比例。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于1月15日前将非新增建设用地核查结果通过土地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上报,检查核实情况书面报告、地块清单及相应举证材料一并报省厅执法监察局(请同时将电子件发至邮箱)。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要高度重视非新增建设用地检查核实工作,切实负起责任,严肃认真组织对所辖县(市、区)上报的检查核实情况逐宗审核,严格把关。部、省厅将适时组织开展实地抽查,发现弄虚作假的,将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3年1月5日
联系人:黄宇 028-87036221、87036229(传真)
邮箱:sczfj6221@126.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