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核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推进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核查整改工作的通知
2010-07-23 |  来源:  |  分享到:

川国土资电发[2010]82号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

6月以来,省厅对各地上报初核情况进行了全面审查和汇总上报,部、省督查组对15个市的卫片执法检查工作开展了实地督查。从审查、督查情况看,各地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自查工作总体进展顺利,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同时也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推进各地核查整改,夯实约谈排序和实施问责基础,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按照部、省督查审查意见实施整改

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首次实现全覆盖,并将第一次根据核查结果依照《违反土地管理规定行为处分办法》(15号令)实施问责。今年2月以来,国土资源部相继通过召开会议、明确要求、统一标准、增补图斑、全面督查和公开挂牌督办案件等形式,不断表达了坚决从严、严格打假、严肃问责的决心和要求,强力传递了逾越耕地保护红线必将承担法律责任的明确信号。省厅有决心和信心按照国土资源部和省委、省政府的要求,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刹住违法违规用地蔓延的势头。

督查整改阶段,部、省督查组对实地督查发现的问题明确提出了具体整改要求,省厅就各地图斑审查情况也及时进行了意见反馈。近期,部里的审查意见也将通过信息系统下发各地。为此,请各地严格按照部、省督查审查意见实施整改,确保卫片执法检查结果真实可靠,查处整改到位,各项任务按时保质完成。被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例行督察5县(市、区)涉及的卫片监测图斑整改,按照督察结论意见实施。其他地区卫片执法检查工作接受过国家土地督察成都局实地督察的,也应按照督察意见实施整改。

二、依法依规,正确判定图斑属性

部《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0]37号)、部执法监察局《关于进一步明确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工作要求的通知》和省厅《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对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81号),是2009年度卫片执法检查的主要工作依据,各地务必严格遵照执行,正确判定图斑属性。坚决纠正部、省前期督查审查中发现的将违法用地图斑判定为合法用地图斑,将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判定为实地伪变化图斑,将实地伪变化图斑判定为合法用地图斑等问题。

各地在图斑判定中,要注意把握好以下几个方面的政策要求:一是监测时段后取得用地批文的,不得判定为合法用地;二是只取得土地预审批复或立项许可的,不得判定为合法用地;三是国家和省级重点工程违法用地,不得判定为合法用地;四是各地违规审批的用地,不得判定为合法用地;五是监测时段后拆除复耕的违法用地,不得判定为实地伪变化;六是实际已经推土或填土占用、甚至硬化的土地,不得判定为实地伪变化;七是自行增补的图斑,不得纳入统计。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当切实承担起牵头组织、督促指导和审查把关职责,认真组织执法监察、地籍、规划、建管、利用、耕保等业务机构,对所辖县(市、区)上报数据资料进行汇总审核分析,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同时,要切实加强政策指导,避免因政策把握不当引起工作失误。

三、严格标准,正确适用灾后重建等特殊用地政策

省厅根据国家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部卫片执法检查相关政策规定,结合四川实际拟定并征得国土资源部认可,下发了《关于贯彻执行国土资源部对2009年度土地卫片执法检查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0]81号),对我省地震灾区用地认定等九个方面的问题明确了处理意见。

各地务必严格遵照执行,不得擅自突破,扩大实施。特别是适用灾后重建用地政策按“紧急用地”填报的项目用地,必须符合相关认定条件,按要求在登记卡上予以注明,在卷宗材料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依法及时完善用地手续。对于纳入监测暂时按照紧急用地统计上报和未纳入监测新占用的民族地区特殊用地,必须在2010年底前完善用地手续。

四、严格执法,切实查处整改违法用地

6月初,省厅通过对各地上报数据的汇总分析,针对一些地区违法用地量大、违法占用耕地比例高和查处整改迟缓的严峻形势,下发了《关于进一步警示问责风险切实加强查处整改工作的紧急通知》(川国土资电发[2010]66号),对查处整改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但从近期部、省实地督查看,一些地方对违法用地的整改查处力度依然不够,一些案件至今仍未立案,个别立案案件定性不准、处罚偏轻,对违法用地仅处以罚款,没有严格依法予以没收或拆除,未按照国土资源部案件查处“四到位”的要求进行移送和移交。对此,部、省均已明确,对组织整改不力,违法用地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低于95%,没有按期完成工作任务的地区,不予通过验收。

各地务必克服畏难情绪和侥幸心理,坚决查处、严格整改,确保全省顺利通过验收。对违法占用耕地比例高的地区,务必通过依法及时拆除复耕,依法依规降低耕地违法比例。耕地复耕是否到位,由所在县(市、区)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农业等相关部门进行认定,并出具书面认定意见。对实地伪变化中的历史违法用地应系统梳理登记(附件1),于730日前上报省厅,其查处情况将纳入依法履行职责到位率考核,并作为约谈排序和实施问责的重要指标。对立案查处案件的行政处罚,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和省厅《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暂行规定》(川国土资发[2009]18号)的有关要求。

各市(州)国土资源局都应直接查处和督办一批典型违法案件,重点查处“两高一资、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项目等违反国家产业政策、供地政策的用地行为,做到查处一案、警示一方、教育一片。

五、落实责任,全面收集整理卷宗资料

部、省督查中发现,一些地区的卷宗资料存在不按地块组卷,土地利用现状和规划截图不规范,登记卡等相关资料无责任人签字,用地转征供审批文件和实地照片等相关资料不齐全等问题。各地务必进一步落实责任,全面收集整理卷宗资料,确保图斑判定合规、依据充分。对必须装入卷宗的图斑登记卡、违法用地查处登记卡,遥感影像截图、土地利用现状截图、土地利用规划截图,用地转征供审批文件和实地照片等相关资料,参与核查填报和提供资料的各业务机构工作人员都必须亲笔签名。登记卡还应由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部门公章。

同时,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根据省厅《关于规范我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卷归档工作及统一办案文书格式的通知》(川国土资函[2006]1418号)和《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暂行办法>及<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案卷评查标准表>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09]67号)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违法案件立卷归档规范工作。通过卫片执法检查发现查处的违法案件,将全部纳入行政处罚案卷评查范畴。

六、实事求是,如实登录上报核查资料

各地要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按时登录上报工作情况及相关数据,并对上报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对虚报瞒报数据、伪造审批文件或用地现场等弄虚作假行为,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不予通过验收并暂停农用地转用审批。对市(州)国土资源局审查把关不严,导致上报数据不实的,省厅将予以通报批评。

凡与自查阶段初核上报数据认定不一致的,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于7月30日前向省厅做出专题报告,对变动原因、变动依据和比例调整情况进行详细说明,同时附逐宗填写的变动图斑登记表(附件2)。

8月5日前,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应通过系统正式上报核准数据(含7月中旬部新下发的成都、资阳两市图斑);对违法案件的立案查处、落实情况以及拆除复耕情况,应据实全面录入。同时,各地应将自查工作、图斑判定变动情况及《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报经同级人民政府审定后,以市(州)政府名义上报省厅。纸质报表必须由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签名,并加盖政府公章。

 

附件:1.实地伪变化地块中历史违法用地登记表

2.XX县(市、区)核查定性变动图斑登记表

 

                                     二〇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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