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反馈2012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数据审核意见的通知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反馈2012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数据审核意见的通知
2013-06-18 |  来源:  |  分享到:

 

各有关市(州)国土资源局:

近日,我办组织业务骨干和技术单位,结合2011年度和2012年度卫星遥感影像、野外验证等资料,采取逐个图斑审核的方式,对各地上报的2012年度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初步数据进行了审核、汇总和分析,形成了对每个图斑的审核意见。现将有关审核意见反馈如下:

一、存在问题

(一)部分伪变化图斑的判定不准确。部相关政策规定,伪变化图斑是指图斑中心点及其周边一定范围内,在2012年期间,未发生过勘查、开采行为。

部分伪变化图斑的判定不准确或判定理由不充分:一是将整改查处到位的违法图斑判定为伪变化。二是将“属违法但不予处理的情况”,判定为伪变化。三是将2012年曾发生过采矿活动的资源整合矿山、关闭的废弃矿山判定为伪变化。四是将显示存在开采行为的图斑,在未进行充分调查的情况下,以施工场地、平台建设、废土利用、清理废渣等为由,将疑似违法图斑判定为伪变化。

(二)部分合法图斑的判定缺乏依据。部相关政策规定,合法图斑是指矿业权人持合法有效的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并在许可范围内勘查、开采矿产资源。

从各地初报数据看,部分合法图斑的判定不准确:一是将林场改造、养殖场平整土地、沉砂场地、废石堆场、修路平整土地、灾害治理、临时工棚等不存在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的伪变化,判定为合法图斑。二是将“属违法但不予处理的情况”,判定为合法。三是对通过影像对比和野外验证发现存在疑似开采行为要求核实的以采代探图斑,认定不存在以采代探依据不充分。四是对某些下发无证开采和越界开采图斑判定为合法,但其“已设置有地方矿权、不存在矿权偏移和无违法现象”的判定依据不充分。

(三)未严格适用“违法、不处理”五种情形。按照国土资源部规定,只有对以下五种情形的图斑,按照现行法律法规规定,应判定为违法,但由于这些情形涉及到相关制度衔接以及管理职能交叉等问题,暂不列入违法行为查处,在矿产卫片执法检查信息系统中按“违法”、“不处理”填报:一是在工程建设项目或公益性建设项目批准占地范围外采挖砂、石、土用于本项目建设且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图斑;二是已向部申请采矿许可证配号但配不上号、已申请探矿权转采矿权且登记机关已受理、矿区范围已批复的开采的图斑;三是对由于历史原因造成井巷工程在批准的矿区范围外的图斑;四是对有关部门批准的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有关联的图斑,如水利部门根据国务院或者地方政府的规定批准的河道采砂、清淤等;五是实施土地整理、荒山荒坡开垦、地质灾害防治、矿山环境治理、煤田灭火等工程,伴随矿产品采出,采出的矿产品交由政府处置的图斑。

(四)巡查不到位、查处整改不落实。各地初报违法图斑108个。从审核情况看,不少违法图斑未能通过巡查及时发现制止,至今未查处整改到位。

二、依法判定,严肃查处

各地务必高度重视,深刻吸取攀枝花市肖家湾煤矿、泸县桃子沟煤矿事故教训,切实履职尽责,完善巡查制度、坚决制止和严厉查处各类非法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行为。各地对下发的矿产卫片疑似违法图斑必须逐一核查,从严把握,合法性判定必须依据充分,伪变化判定必须符合规则。对违法图斑,要坚持“既查事、又查人”的原则,坚决查处,从重处罚。达到关闭条件的,立即提请当地政府予以关闭;达到吊销勘查、采矿许可证条件的,依法吊销;涉嫌触犯刑律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下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因各种原因难以查处的,要及时向当地政府和上一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报告。

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组织有关县(市、区)对照审核意见(具体审核意见通过卫片执法邮箱下发),逐一核实,切实整改,并对县(市、区)的核实整改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有关整改情况将作为省级督导、验收的重点。同时,应按要求向社会公布本地的挂牌督办或公开通报矿产典型案件,并报省厅备案。

 

附件:审核意见表(见卫片执法邮箱)

 

                  厅土地矿产卫片执法领导小组办公室

                  (代章)

                  2013年6月18日

联系人:黄宇  028-87036221、87036229(传真)

邮箱:sczfj6221@126.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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