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37号文件附表填表说明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部37号文件附表填表说明
2011-04-27 |  来源:  |  分享到:

37号文件附表填表说明

 

    一、《土地卫片地块核查情况登记卡》(表1

1.本表用于登记“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和“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核查情况。在填写一个地块的核查情况时,根据该地块是属于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还是属于“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在表头选择相应类型,明确数据来源(该类型的选择以部下发数据类型为准,如下发数据类型是“本年未批先建”,登记卡上就勾选“本年未批先建”)。

2.地块号(图斑编号):对“本年未批先建”和“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填写部下发的“本年未批先建”和“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列表中对应的地块号,即土地变更调查中的标识码;对于“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填写“图斑编号”,即土地变更调查卫星遥感监测图上对应图斑的编号。如果多个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合并为一宗地块,则将这几个图斑的编号都填入“图斑编号”栏,用半角逗号隔开,以最小的图斑编号作为地块分支号,填入“地块分支号”栏目。

3.地块分支号:对于需要分割、合并的“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和“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按照《土地矿产卫片执法检查工作规范(试行)》“地块编号方法”中规定的方法对地块进行分割、合并,编定地块分支号:如分割前地块号为5,分割成两个地块,则地块编号分别为5-15-2;如合并前地块号为101112,则合并后地块号为10,合并前的地块号以半角逗号分隔,填入“地块号(图斑编号)”栏目。无需分割、合并的,“地块分支号”栏直接填写“地块号(图斑编号)”。

4.面积:填写“本年未批先建”地块、“本年批准本年建设”地块或“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的面积(如需分割,填写分割后的面积),分割后各地块的面积之和要与部下发的该地块总面积保持一致。

5.地块类型:分为合法用地、违法用地、临时用地、其他实地伪变化四种类型。根据所选类型不同,信息系统将会自动显示对应类型需要填写的表格内容。

6.用地单位(个人):对新增建设用地实际占有、使用的单位或个人的名称或姓名。

7.用地时间:实施动工建设的时间,精确到月。

8.实际用途:地块的当前土地利用类别,按地籍调查有关技术规程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国家标准确定,填写到二级类(中文名称)。

9.地类代码:与地块当前实际用途对应的土地利用类别代码,依据《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填写。

10.权属性质:指土地所有权性质,分为国家所有和集体所有,分别填写办理土地征收(用)手续之前的相应面积,二者面积之和等于此地块面积。

11.原地类性质:指监测时段起始时点的土地实际用途。按《规范》规定的要求,分别量算农用地和未利用地的面积;农用地中进一步区分耕地和基本农田面积。

12.规划情况:套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分别量算并填写“符合规划面积”与“不符合规划面积”栏目,进一步量算不符合规划中占用了基本农田的部分,填写“其中基本农田面积”。

13.项目类型:填写地块的项目立项情况,属于国家或省级重点工程的,分别填写“国家重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省级重点工程立项批准文号”栏目,属于市、县立项或其他情况的,填写“其他立项批准文号”栏目。

14.用地手续办理情况:根据用地审批手续类型分别填写,已取得用地手续的分别填写“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面积”、“其中耕地面积”等栏目;国务院批准城市建设用地需同时填写省级人民政府审核相关情况;对于已办理供地审批的,进一步填写供地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面积”等栏目;已经领取建设用地使用权证的,同样填写发证的“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批准面积”、“其中耕地面积”等栏目;临时用地要填写批文中要求的保证金数额。

15.符合国家产业政策:选择是或否,再说明具体的产业类型。

16.法律法规规定的紧急用地:选择是或否,再填写紧急用地情况说明。

17.违法情况:对判定为违法用地的,填写“违法情况”中的相关栏目。

18.违法主体:填写违法用地的用地单位(个人)名称。

19.违法类型:分“违法批准占地、违法供地、未报即用、边报边用、未供即用”五种类型,选填其一。

20.是否立案:只需选择是或否,对违法用地行为进行立案查处的,具体情况在表2《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案件情况登记卡》填写。

21.非立案处理:只需选择“自行拆除、强制拆除、未予处理”其中之一。

22.拆除复耕到位面积:不论是否立案查处,均填写拆除复耕到位耕地面积。

23.是否巡查发现:指该宗违法用地是否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发现并采取制止等有关措施,如通过日常巡查方式发现,填写最早发现的时间。

24.是否下达停工通知书:如果下达了,填写最早发出停工通知书的时间。

25.是否报告:是否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对违反国土资源管理法律法规行为报告工作的意见》和部有关文件的要求,向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或同级政府报告。

26.填表人:应对填写的准确性负责;审核人:审查所填信息,并对所填内容负责。

27.其他各表(卡)中与《土地卫片地块核查情况登记卡》中具有相同内涵的栏目,不再重复说明。

二、《违法用地行为立案查处案件情况登记卡》(表2

1.基本情况:与表1相同的内容,在信息系统中无需重复填写。

2.实测面积:案件调查时对地块实地勘测得到的面积。

3.案件来源:“举报、巡查发现、卫星遥感监测发现、上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交办、同级人民政府交办、其他”等类型选填其一。

4.违法类型:同表一的五种类型。

5.立案时间:立案呈批表的签发时间。

6.立案机关:填写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7.立案文号:立案呈批表的编号。

8.办理情况:主要反映违法案件的查处过程。若无相关情况,则不需填写相关内容。

9.查处及落实情况:主要指查处及执行具体数量和案件的实际履行结果。

三、《“往年批而未用当年实地已建设”地块占用耕地面积情况登记表》(3

1.地块号:填写部下发的土地变更调查成果中的“PJ”地块的编号,即土地变更调查中的地块标识码(“BSM”)。

2.部下发表格中已有的数据,地方不得更改。

3.占用的耕地面积:指往年的批而未用土地,第二次土地调查时已变成建设用地,2010新建部分要计算出农用地转用前所占耕地面积。

4.农转用批准情况:农用地转用批准的相关信息。

5.征收(用)批准情况:征收(用)批准的相关信息。

6.批准面积:指本地块所在批次批准面积。

7.其中耕地面积:指本地块所在批次批准农转用的耕地面积。

四、《实际占用的新增建设用地统计汇总表》(表4

此表不需地方填写,可从系统中生成。

五、《违法用地分类统计汇总表》(表5

此表不需地方填写,可从系统中生成。

六、《违法用地行为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表6

此表不需地方填写,可从系统中生成。

七、《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表》(表7

    1.图斑编号:对监测区域内图斑编定的序号,由国土资源部在组织卫片生产时统一编定。

2.图斑位置:监测图斑所在的具体位置,填写到镇(乡、自治乡、街道)、村(社区)、自然村(组、社)三级,如“××镇××村××组”。

3.实地伪变化:因各种原因导致卫片反映地形地貌发生变化,但监测区域内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实际状况未发生改变的,判定为实地伪变化,并在备注中填写情况说明。

4.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矿业权人、许可证种、矿种、批准机关、开采方式等按探矿权、采矿权审批批准的内容填写。

5.规划情况:判断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涉及的图斑是否符合矿产资源规划,在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图(局部)上标注图斑位置。

6.违法类型:违法勘查分为无证勘查、越界勘查等;违法开采分为无证开采、越界开采(地下越界除外)、以采代探、擅自改变开采方式、擅自改变开采矿种等;违法转让,分为违法转让探矿权、违法转让采矿权等;违法审批,分为违法批准勘查矿产资源、违法批准开采矿产资源、越权审批探矿权、越权审批采矿权、违反规划审批探矿权、违反规划审批采矿权等。

7.备注:需要时补充说明该图斑的其他相关情况

8.其他各表(卡)中与《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表》中具有相同内涵的栏目不再重复说明。

八、《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登记卡》(表8

1.基本情况:与表7相同的内容,在信息系统中无需重复填写。

2.办理情况、查处及落实情况填写本宗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办理、查处及落实的具体情况。

九、《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分类统计汇总表》(表9

此表不需地方填写,可从系统中生成。

十、《违法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立案查处及落实情况统计汇总表》(表10

此表不需地方填写,可从系统中生成。

十一、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表11

此表不需地方填写,系统将根据表1《土地卫片地块核查情况登记卡》和表7《矿产卫片图斑核查情况登记表》中填写的内容,自动汇总生成土地《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和矿产资源《实地伪变化统计汇总表》。

十二、《军用土地登记表》(12

在核查“本年批准本年建设”、“本年未批先建”和疑似新增建设用地图斑中,如果有军用土地,则将地块编号等相关内容填入《军用土地登记表》,并以机要件的形式逐级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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