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办规定:省级政府一把手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国办规定:省级政府一把手为耕地保护第一责任人
2006-01-09 |  来源:四川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  分享到:

 

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省长、主席、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发出的《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样明确提出。这是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向记者透露的。

据介绍,办法规定,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列为省级人民政府第一责任人工作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的地区,由监察部、国土资源部对其审批用地情况进行全面检查,按程序依纪依法处理直接责任人,并追究有关人员的领导责任。

对于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办法规定,是由国土资源部会同农业部、统计局等有关部门,根据纲要确定的相关指标和生态退耕、自然灾害等实际情况提出建议,报经国务院批准后下达,就可作为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

办法说,从2006年起,每五年为一个规划期,在每个规划期的期中和期末,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考核一次。考核包括三个标准:第一,省级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耕地保有量考核指标。第二,省级行政区域内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下达的基本农田保护面积考核指标。第三,省级行政区域内各类非农建设经依法批准占用耕地和基本农田后,补充的耕地和基本农田的面积与质量不得低于已占用的面积与质量。办法特别强调,同时符合上述三项要求的,考核认定为合格;否则,考核认定为不合格。

办法强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农田落实到地块和农户。要按照国家统一的规范,加强对耕地及基本农田的动态监测,在考核年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提交耕地、基本农田的面积和等级情况的监测调查资料,并对数据的真实性负责。国土资源部采用抽样和卫星遥感监测等方法和手段,建立抽样调查制度和监测网络,会同农业部对耕地、基本农田面积和等级情况进行核查。

办法透露,国务院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结果进行通报。对认真履行责任目标且成效突出的给予表扬,并在安排中央支配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时予以倾斜;对考核认定为不合格的责令整改,限期补充数量、质量相当的耕地和补划数量、质量相当的基本农田,整改期间暂停该省(区、市)农用地转用和征地审批。

办法说,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制定对下一级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

 

    (《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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