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统一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福建省统一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
2006-02-23 |  来源:四川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  分享到: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征地补偿工作,维护被征收土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福建省政府于近日决定,统一全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

福建省耕地年产值和征地补偿标准为:耕地(包括灌溉水、望天田、山垅田、水浇地、旱地、菜地)年产值划分为五等,一等每亩1600元,二等每亩1500元,三等每亩1400元,四等每亩1200元,五等每亩1000元。征收耕地,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25倍合并计算。青苗补偿费按该耕地年产值的1倍补偿,菜地的青苗补偿倍数可以适当提高。征收园地、林地、牧草地和其他农用地,按照《福建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征地补偿管理切实保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规定执行,其土地补偿费根据相应等级耕地的土地补偿费的规定比例确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要求各县(市、区)要结合本地实际,以全省统一耕地年产值为基础,进一步做好农用地统一年产值和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制订工作。对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区,在制定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时,应考虑地类、产值、土地区位、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等因素进行测算。

 

      (《中国矿业报》记者 陈家红)

 

 

Copyright(C) 2013--2019 dnr.sc.gov.cn.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地址:成都市百卉路4号 联系电话:028-87036053 邮编:610072
技术支持:四川省自然资源厅信息中心 蜀ICP备05008406号
建议使用IE8.0以上浏览器或兼容浏览器
网站标识码 5100000009
川公网安备 5101040200050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