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3-11-06 |  来源:  |  分享到: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川财预〔2013〕132号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四川银监局
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有关事项的通知

各市(州)和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营业管理部、各市(州)中心支行,各市(州)银监分局:
根据《财政部 国土资源部关于核定土地储备融资规模等问题的意见》(财预〔2013〕182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国土资源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综〔2007〕17号)等有关规定,为加强土地储备融资管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现就我省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核定事项通知如下。
一、核定办法
(一)年度可融资规模。土地储备机构融资来源包括银行贷款、债券、票据等依法合规融资方式取得资金。根据省财政厅核定的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债务余额限额和上年度末债务余额确定。计算公式为:
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可融资规模=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债务余额限额-土地储备机构上年度末债务余额
(二)年度债务余额限额。省财政厅根据土地储备面积和费用等因素计算确定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债务余额限额,按照谨慎性原则适当调减债务风险较高地区的土地储备机构融资限额。计算公式为:
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债务余额限额=(已完成储备未供应储备土地面积×土地储备单位费用+年度计划收储土地面积×收储单位费用+年度计划前期开发土地面积×前期开发单位费用-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高风险地区调减系数
1、已完成储备未供应储备土地面积为截至上年末土地储备机构已完成储备且未供应的土地面积。本年度财政预算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为根据财综〔2007〕17号文件规定,本年度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的资金、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的资金以及上述资金产生的利息和其他财政资金。
2、土地储备费用为土地收储费用与前期开发费用之和。其中:土地收储费用是指通过收购、行使优先权购买、征收等方式收储土地时为取得该储备土地的完整国有产权权利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前期开发费用是指为使储备用地在公开出让前达到配套成熟状态而发生的各项费用,具体包括收储土地后进行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配套设施建设支出,以及按财政部门规定与前期开发相关的费用。收储单位费用、前期开发单位费用由市县财政部门、国土资源部门参照本地区上年土地储备实际费用及面积确定。
3、高风险地区调减系数由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机构所在市县债务风险状况以及地方政府性债务规模控制要求分类予以确定。债务率低于(含)100%的市县,调整系数为1;债务率高于100%的市县,适当调减系数。
(三)贷款重组规模管理。土地储备机构因土地储备开发项目期限与债务期限不匹配等原因确需对贷款进行重组的,应符合贷款管理有关规定,在与债权人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确认后报省级财政部门批准。借新资金属于本年度融资发生额,纳入本年度可融资规模管理;同时,经核实确认的还旧额度,相应从土地储备机构债务余额中扣除。
二、审核流程
(一)资格认定。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土地储备机构应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且不得有未清偿的逾期债务。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土地储备机构不得申请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控制卡。
(二)核准程序。各级相关责任部门按照以下程序对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方案予以核准。
1、各级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方案应与年度财政预算同步编制。
2、县级(含扩权县)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根据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和土地储备机构经营状况,初审本级土地储备机构年度可融资规模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州)财政局、国土资源局。
3、市级财政部门会同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分局对本级土地储备机构年度可融资规模方案进行初审,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时,负责对县(市、区)土地储备机构年度可融资规模方案进行审核。市级财政部门汇总全市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方案报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
4、省财政厅会同国土资源厅、人民银行成都分行、省银监局,对市(州)汇总上报的土地储备可融资规模方案进行审核。对审核合格的市县由省财政厅发放年度融资规模控制卡并报财政部备案。审核不合格的市县,由省财政厅将审核意见通知相关市县,调整完善后再按照上述程序重新核准上报。
(三)审核内容。市县上报的土地储备机构年度可融资规模方案应包括: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表、土地储备来源及融资计划表、土地储备费用情况表、根据政府性债务信息系统生成的土地储备机构债务情况表、同级人民政府对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融资规模方案的批复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市县应如实填报相关数据信息,市县政府对本级方案数据信息准确真实性负责。
1、国土部门审核年度土地储备计划表以及土地储备费用情况表,具体包括:土地储备机构名称、已完成储备未供应储备土地面积、本年度计划收储土地面积、本年度计划前期开发土地面积,上年土地储备面积、储备总费用、储备单位费用、收储和前期开发费用比重等。
2、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银监部门审核土地储备机构债务余额及逾期债务情况。
3、财政部门会同国土部门、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审核土地储备资金来源及融资计划。具体包括:年度土地储备收储、前期开发资金需求和资金来源安排计划。
财政、国土、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应按照上述职责分工,分别对《土地储备计划及融资基本情况表》进行审核签章。
三、工作要求
(一)落实主体责任。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申请融资,应出示融资规模控制卡,在核定的年度可融资规模内融资。土地储备债务资金应专款专用、封闭管理、严格监管,不得用于城市建设以及其他与土地储备业务无关的项目。纳入储备的土地不得用于为土地储备机构以外的机构融资担保,土地储备机构不得违法违规举借其他政府性债务。土地储备机构作为市场化融资主体,承担土地储备融资债务的还本付息和相关法律责任。
(二)强化金融监管。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原则,在核定的年度融资规模内向土地储备机构规范发放贷款。融资贷款发放后,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人民银行和银监部门管理工作要求,及时、准确、完整报送土地储备机构贷款信息,土地储备机构向人民银行分支机构提供查询授权,每年年初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和省银监局负责将名录内土地储备机构上年末银行贷款余额和上年度银行贷款发生额抄送省财政厅。
(三)严格债务监控。各级财政、国土部门要及时组织土地储备机构将融资形成的债务纳入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实施监控。对违规举借、虚报信息、治理结构混乱、存在重大不良记录、未及时将融资和偿还情况在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系统真实完整反映的土地储备机构,省财政厅不予核发下一年度土地储备融资规模控制卡,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附件: 1.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控制卡
2.土地储备计划及融资基本情况表


四 川 省 财 政 厅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 委员会四川监管局
2013年10月28日

附件1

编号:

 

 

 

      备 机 构

 

融 资 规 模 控 制 卡

 

 

 

 

 

 四川省财政厅监制

 

 

 

 

使     

 

一、融资规模控制卡是四川省财政厅核定土地储备机构年度可融资规模的唯一凭证,经四川省财政厅签章后生效。

二、卡由土地储备机构持有,有效期为1年(公历11日至1231日)。

三、土地储备机构本年度融资规模不得超过本卡核定的本年度可融资规模。

四、土地储备机构向银行业金融机构等申请融资时,应同时提交融资规模控制卡和贷款卡。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在贷款审批及办理过程中,应核实本卡载明的年度可融资规模和本年度已发生融资情况。

六、土地储备机构不得出租、出借或转让本卡。

七、土地储备机构应妥善保存本卡。遗失、损坏本卡的,土地储备机构须向省级财政部门申请补发。

八、本卡仅作为土地储备机构年度融资的必要条件。土地储备机构未按照融资合同有关条款约定及时归还债务本息所引起的债务纠纷,由各土地储备机构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土地储备机构融资规模控制卡

省(区、市)财政部门(盖章):

 

 

土地储备机构名称

 

注册地址

 

 

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

 

 

名录代码

 

所属地区行政区划代码

 

 

本年度债务余额限额(万元)

 

上年末债务余额(万元)

 

 

贷款卡号

 

本年度可融资规模(万元)

 

 

20  年贷款情况                                      

序号

放时间

放款金额

偿还时间

偿还金额

金融机构签章

土地储备机构法人签章

剩余可融资规模

 

 

 

 

 

 

 

 

 

 

 

 

 

 

 

 

 

 

 

 

 

 

 

 

 

 

 

 

 

 

 

 

 

 

 

注:剩余可融资规模=本年度可融资规模-已累计发放贷款总数(含本笔贷款发生额)

 

 

 

 

 

 


 

 

 

 

 

 

 

 

 

 

 

 

 

 

 

 

 

 

 

 


  四川省财政厅办公室               2013年10月28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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