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1.2亿公顷耕地保有量为约束性指标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我国1.2亿公顷耕地保有量为约束性指标
2006-03-31 |  来源:四川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  分享到:

 

 近日提交大会审查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草案)》中指出,1.2亿公顷耕地保有量被定为具有法律效力的约束性指标,将分解到各省(区、市),并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和绩效考核。

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指标分为预期性和约束性两类。预期性指标,主要依靠市场主体的自主行为实现。而约束性指标是在预期性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并强化了政府责任的指标,是中央政府在公共服务和涉及公众利益领域对地方下放和中央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工作要求。约束性指标具有法律效力,要纳入各地区、各部门经济社会发展综合地价和绩效考核。耕地保有量等指标要分解落实到各省(区、市)。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纲要(草案)》强调,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确保基本农田总量不减少、质量不降低。加强农田水利建设,改造大型灌区,完善中小型水利设施,加快中低产田改造,提高耕地质量和农业防灾减灾能力。《纲要(草案)》还提出,要按照节约土地、设施配套、节能环保、突出特色的原则,做好乡村建设规划,引导农民合理建设住宅。同时,加快征地制度改革,健全对被征地农民的合理补偿机制。按照循序渐进、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合理布局的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城镇化,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结构。

为形成合理的空间开发结构,《纲要(草案)》还根据资源环境承载能力、现有开发密度和发展潜力,统筹考虑未来我国人口分布、经济布局、国土利用和城镇化格局,将国土空间划分为优化开发、重点开发、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四类主体功能区,按照主体功能定位调整完善区域政策和绩效评价,规范空间开发秩序。对优化开发区域,要改变依靠大量占用土地、大量消耗资源和大量排放污染实现经济较快增长的模式,把提高增长质量和效益放在首位。土地政策,要对优化开发区域实行更严格的建设用地增量控制,在保证基本农田不减少的前提下适当扩大重点开发区域建设用地供给,对限制开发区域和禁止开发区域实行严格的土地用途管制,严格生态用地改变用途。

 

                                (源自:《中国国土资源报》记者 王永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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