积极稳妥地推进矿法修改——访国土资源部两法修改办公室主任贾其海 - 四川省自然资源厅
积极稳妥地推进矿法修改——访国土资源部两法修改办公室主任贾其海
2006-03-30 |  来源:四川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  |  分享到:

 

 1986年我国第一部矿产资源法颁布,至今已经走过了20个年头。 2003年下半年为修改《矿产资源法》和《土地管理法》,国土资源部专门成立了两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两年多来“两法办”围绕矿法修改的前期调研论证做了大量艰苦细致的工作。在矿法颁布20周年之际,记者采访了部矿产开发司司长、“两法办”主任贾其海。

  修改工作进展顺利

  问:请您简要谈谈“两法办”两年多来的工作。

  答: 2002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全国进行了《矿产资源法》实施情况的检查,提出了修改矿法的任务。 2003年国土资源部全面启动了矿法修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对这项工作国土资源部党组非常重视,部领导对做好这项工作多次提出明确要求,部专门成立了矿法修改工作领导小组,组建了工作班子,从社会各方面和有关部门聘请了 60位专家作为矿法修改咨询委员。两年多来,我们动员和依靠各方面力量,特别是充分发挥科研教育单位、相关部门和专家的作用,围绕矿法修改涉及的一些重大问题开展了一系列调研活动,先后召开了 80多个座谈论证会,听取 2000多人次意见,收到 100多份建议书,形成矿法修改初步研究报告和 30多份调研报告。部有关司局和事业单位对这项工作也都给予了大力支持,提出了很多好的意见和建议。矿业企业对矿法修改工作也给予从未有过的高度关注,外商企业专门组织研究并向我们提出了系统的建议。对此,我们备受鼓舞。在大家的共同努力下,矿法修改的前期调研论证工作虽然存在许多重大、复杂问题还有待我们进一步研究论证,但进展得很顺利。

  坚持六个原则

  问:这次矿法修改的原则是什么?

  答:矿法自 1986年颁布后, 1996年进行了第一次修改。这次矿法修改是在我国经济社会快速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完善,在认真总结矿法实施中大量实践的基础上进行的。总结前一阶段工作,初步想法是,这次矿法修改应该坚持六个原则。

  一、坚持矿产资源国家所有。由国务院行使国家对矿产资源的所有权,巩固完善矿产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制度,维护国家所有者的权益和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二、坚持开发与节约并重。把节约放在首位,保护与合理利用矿产资源,保护矿山环境,实现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与矿山环境保护协调、可持续发展。三、坚持改革创新。尊重自然规律与经济规律,建立政府宏观调控下,充分发挥市场配置矿产资源基础性作用的管理制度体系,促进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产业的健康发展。四、坚持对外开放。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矿产资源法律制度,遵循国际惯例,借鉴吸收其他国家行之有效的做法和经验,推进“两种资源、两个市场”战略的实施。五、坚持民主立法。动员社会各界专家学者及管理者和相对人参与立法过程,实施“开门立法”。六、坚持继承和发展。巩固完善原矿法取得的各项成果,认真吸收总结实践中的新鲜经验,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要求,协调处理好矿产资源管理重大理论问题与法律制度设计,矿法修改与配套法规、规章修订的关系。

  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是重中之重

  问:这次矿法修改过程中,您认为哪些观点值得关注?

  答:首先矿产资源应该集中统一管理。一个国家采用什么样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主要取决于本国实际。从 20世纪 80年代中期,特别是 90年代以来,国际上在改革政府行政体制的行动中,自然资源的行政管理体制发生了许多变化,基本趋势是由分散管理向集中统一管理转变。我国政府在机构改革中,在加强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方面也取得了长足进展,过去多年实行的矿产资源多部门管理,正向集中统一管理转变。实践表明,这种转变不仅有利于推进矿产资源产业逐步走向健康发展的轨道,而且也使矿产资源管理更趋科学化。

  国家对矿产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在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尤其在矿产资源较丰富的国家已基本得到解决。管理的最高目标是“合理而明智地开发利用各种自然资源”,使其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资源效益和环境效益,实现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其次是矿产资源管理目标。我认为政府对矿产资源管理应立足于国家经济与社会发展全局,追求的是公共利益。管理的目标是:保护资源、保障供给、维护权益、服务社会,实现矿产资源找出、管住、用好。

  要实现管理目标,就要正确处理好公权与私权的关系问题。作为一种稀缺的自然资源,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行为必须符合公共利益,也就是私权  的行使必须受公权的制约。但这种制约必须是规范和透明的。

  第三,处理好矿产资源管理与矿产资源资产管理的关系。矿产资源管理是国家层面的政府管理概念,它不仅要考虑其管理行为能维护国家作为矿产资源所有者的权益,更要考虑其管理行为能为国家创造多少社会效益,能对国家经济全局产生多大的调控作用。如果仅从矿产资源资产管理的立场出发,势必要追求矿租的最大化,这就有可能使矿业企业无利可图,挫伤矿业企业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积极性,导致矿业活动萧条,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大局。因此,不少国家的政府都对矿业采取扶持政策,弱化依据矿产资源所有权对经济利益的获取,强化依据矿产资源所有权对国家经济全局的宏观调控作用。如果政府部门同时兼有矿产资源管理和矿产资源所有者管理的职能,当两者的目标发生矛盾时,则资产管理应服从于资源管理,这时矿产资源资产成为一种宏观调控手段而非营利手段被政府使用。

  第四,矿业权的物权属性问题。矿业权包括探矿权和采矿权,法律规定采矿权属财产权,但对采矿权是不是财产权,无论在业内还是社会都存在不同认识。我个人认为,无论是采矿权还是探矿权都是财产权,也都属物权。但由于问题比较复杂,还有待深入研究。

  第五,矿产资源勘查的新体制新机制。今年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加强地质工作决定,决定对建立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矿产资源勘查新体制新机制提出了明确要求。落实国务院决定,建立这种新体制新机制必须认真研究解决投资运行、公益性与商业性工作、勘查队伍、矿业权管理、市场监管、经济政策等一系列问题。这些都是矿法修改需研究的重点。

 第六,矿产资源管理相邻权的问题。主要是矿业用地问题。矿业用地作为影响矿业权的最重要因素,在探矿权采矿权的取得、使用和流转中占有重要的地位。但由于现行的法律法规对矿业用地的规定甚少,导致矿业用地管理存在一定的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矿业权市场建设。加快矿业用地管理工作制度的研究已经非常迫切。

  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制度将全面调整

  问:请您透露一下这次矿法修改主要内容。

  答:我认为新矿法的特点应是:以科学的矿产资源分类、分级管理制度为基础,以建立探矿权采矿权的产权制度为核心,以推动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水平不断提高为目标,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矿法的现代化。

  要巩固完善矿产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本次矿法修改要取消那些不适应新形势要求的条款,从法律制度上巩固、完善矿产资源的集中统一管理体制,这样有利于加强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宏观调控,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矿产资源的方针、政策,统一矿产资源规划和政策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要建立矿产资源的分类、分级管理制度。在坚持矿产资源集中统一管理体制的前提下,针对不同矿种对经济社会发展重要性的不同,结合不同矿种勘查开采的特殊性提出要求,同时要求进一步发挥地方各级政府管理矿产资源的作用。

  要建立完善的矿产资源产权制度。按照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建立“归属清晰、权责明确、保护严格、流转顺畅”的现代产权制度的要求,在矿法修改中要把建立矿产资源产权制度作为核心内容。

  健全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的法律制度。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合理利用和保护进行宏观管理的重要手段。现行矿法仅在总则第七条规定“国家对矿产资源的勘查开发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勘查、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方针”,由于规定过于原则,在管理实践中,矿产资源规划的编制、审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等工作,没有法律依据。因此,在矿法修改中要把健全完善矿产资源规划管理制度作为修改的重点之一,从法律上明确矿产资源规划的地位、作用、范围和编制、审批、实施以及监督管理的具体制度。

  全面调整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制度。新矿法修改要适应新形势的要求,认真总结实践中有益的做法和经验,全面调整和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管理制度。重点是,要按照加强勘查的要求,分别建立公益性地质工作与商业性矿产勘查工作的管理制度;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探矿权采矿权有偿取得的要求调整探矿权采矿权申请、授予、登记、变更、终止等程序;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单位的资质管理;调整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的监督管理制度和指标体系。

  同时也包括建立探矿权采矿权的市场管理制度、完善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制度、完善矿业用地管理制度、建立矿山环境保护制度、完善小型矿山管理制度等。

  目前,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全国各地正在深入进行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在实践中有许多新问题、新情况需要我们去认识,去研究解决,也有许多成功的做法和经验。按照边整顿规范、边研究解决问题、边加强制度建设的要求,我们已先后出台了一系列具体管理制度和措施,而且实践效果不错。随着各项工作的不断深入,我们必将在矿法修改研究方面不断有所认识,取得新进展。

 

(源自:《中国国土资源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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