川国土资发〔2014〕82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
经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将《四川省矿业权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 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四川省矿业权进入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
服务中心集中交易实施方案(试行)
为深入贯彻落实十八大提出的“更大程度更广范围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有关精神,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川府发[2013]17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开发管理规定的通知》(川府发〔2014〕59号)和《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体制机制加强公共资源交易管理的意见》(川府发〔2014〕61号)精神,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纳入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以及《国土资源部探矿权采矿权招标拍卖挂牌管理办法(试行)》(国土资发[2003]19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权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05]200号)、《国土资源部矿业权交易规则(试行)》(国土资发[2011]242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凡由国土资源厅(含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颁证的矿业权,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的一律委托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进行集中交易。
二、 任务分工
(一)市(州)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
1.编制矿业权出让方案并报国土资源厅;
2.确定拟出让矿业权标底、起拍(挂)价或底价(若需要),确定竞买保证金。对国家出资探明的矿产地,按《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公开选择矿业权评估机构规则》(川国土资发[2009]58号)相关规定对矿业权价款进行评估确认并作为该矿业权出让标底、起拍(挂)价或设置底价的依据;
3.负责拟出让矿业权地勘资料收集、资源储量核实、拍摄矿区VCR(若需要);
4.协助投标人或竞买人现场踏勘,协调工作区社会环境,确保矿业权人正常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相关工作;
5.根据需要在市(州)相关媒体发布出让公告;
6.提供成交价款缴纳账户信息;
7.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二)国土资源厅
1.负责对市(州)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交的矿业权出让方案进行审查;
2.向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下达矿业权交易委托书,并授权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与竞得人签订成交确认书,经国土资源厅签章认可后生效;
3.对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文件备案;
4.在国土资源部网站发布出让公告,并对交易结果进行公示;
5.制定统一的矿业权出让方案和出让合同格式文本;
6.依据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通知单等相关资料与中标人或竞得人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7.根据出让合同,办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8.对矿业权出让进行监督、指导;
9.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三)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
1.按照国土资源厅委托,依法组织矿业权交易;
2.制定交易服务指南、交易程序、交易流程、交易细则并公开;
3.制定制作出让文件(公告、须知)、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通知单。制作矿业权出让合同格式文本;
4.拍卖、挂牌成交的,与竞得人当场签订成交确认书;
5.招标成交的,通知中标人在接到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签订成交确认书;
6.交易结果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向竞得人或中标人发送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通知单;
7.通知竞得人或中标人依据成交确认书、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通知单等相关资料与国土资源厅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8.依据矿业权交易相关规则,负责在四川省政府政务服务和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网站、四川省国土资源厅网站及其他媒体(若需要)发布公告(公示)信息 ;
9.按规定收取交易服务费;
10.交易资料整理归档;
11.配合完成其他相关工作。
三、 矿业权进入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工作流程
(一)市(州)国土资源局向国土资源厅报送拟出让矿业权申请和出让方案,经国土资源厅审查,对符合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条件的矿业权委托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依法组织实施交易。
(二)对交易成功的矿业权,经公示无异议后,竞得人或中标人凭成交确认书 、交易结果公示无异议通知单、营业执照等有效证件到国土资厅签订矿业权出让合同。
(三)竞得人或中标人按合同约定缴纳矿业权价款后,持缴款凭证以及其他相关资料到省政务服务和资源交易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依法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属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颁证的,到国土资源部申请办理矿产资源勘查许可证或采矿许可证。
四、其他有关事项
(一)矿业权交易服务费收取及处置。矿业权交易服务费由竞得人或中标人按规定缴纳,其返还市(州)、县的具体比例由国土资源厅商财政厅确定后另行通知,以供市(州)、县开展矿业权出让基础工作使用。
(二)矿业权交易保证金及矿业权价款的收取及处置。矿业权交易保证金缴纳及处置按有关规定办理;矿业权价款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三)国土资源厅(含国土资源部)审批登记颁证的矿业权转让,委托市(州)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或土地矿权交易服务中心组织鉴证、公示。
市(州)、县(区、市)审批登记颁证的矿业权进入同级公共资源交易服务中心交易可参照以上要求办理。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抄送:省政府办公厅,市(州)国土资源局,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4年12月22日印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