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市国土房管局获悉,为进一步加强土地有偿使用管理,规范、培育土地市场,避免土地市场分散竞争和政府收益流失,促进全市土地市场持续、健康发展,经市政府批准,自
所谓经营性用地是指按照《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定》(国土资源部令第11号),必须以招标、拍卖或挂牌方式出让的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各类经营性用地。
市国土房管局明确,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将作为本市唯一的土地有形市场和土地交易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发布全市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出让公告,组织实施招标、拍卖、挂牌工作,并对社会公布交易结果等信息,其他部门发布的公告一律无效。
各区、县(包括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津港保税区、天津新技术产业园区)经营性用地项目进入天津土地交易中心公开出让前,必须将经区、县政府批准的土地出让方案向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备案。未按规定备案的经营性用地不得实施出让。
经营性用地土地使用权公开出让后,凡涉及改变土地使用条件的,必须按照《天津市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办法》的规定,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负责按照原公告发布渠道进行公示。公示期间有竞买申请的,由天津土地交易中心重新组织公开出让。
此外,在规定时间以前,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已在媒体发布出让公告,进入公开出让程序的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工作继续由所在区、县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进行。
(《天津日报》记者 张新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