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巩固整顿和规范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成果,维护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遏制违法行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近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健全完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长效机制的通知》。通知明确,严格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加强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健全发现、制止、查处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的机制。
《通知》的主要内容为:
第一,严格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管。一是建立采矿权标识制度。依法新设立的采矿权(开采放射性矿产的除外)在正式开采前,采矿权人必须在开采作业场所的明显位置设立采矿权标识牌,接受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社会的监督。现有采矿权人应在2010年6月底前完成采矿权标识牌的立牌工作。二是加强矿产督察管理。三是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日常监管。四是加强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的年度检查。
第二,加强对矿产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监管。一是严格对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的管理。采矿权登记管理机关要认真把好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的源头关,严格审查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加强对矿山企业合理开发利用矿产资源的监管。二是全面开展矿山储量动态监督管理。大、中型矿山企业应当设立矿山地质测量机构,小型矿山企业应当配备地质测量相关专业人员。各类矿山企业要按规定开展矿山地质测量,每年1月底前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由符合条件的矿山地质测量机构编制的上年度《矿山储量年报》。三是加强对矿山企业矿产资源回收利用指标的管理。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核定矿山企业开采回采率、选矿回收率、共伴生资源综合利用率和土地复垦率等指标,严格对矿产资源补偿费征收与开采回采率挂钩的管理,促进矿山企业提高资源利用水平。
第三,建立健全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矿产资源勘查开采违法行为的机制。一是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工作。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有关要求,推进执法关口前移和重心下移,合理划分全面巡查和重点巡查区域,认真组织开展巡查,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二是建立违法违规线索统一处理信息平台。三是拓宽社会监督渠道。四是充分利用科技手段,及时发现和制止无证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第四,完善案件查处机制,切实提高查处效果。一要严格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二要落实案件查处责任。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对案件查处负总责,分管的副厅(局)长是主要责任人,执法监察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及案件承办人是案件查处的具体责任人。三要加强检查、督办。上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案件查处工作的检查。将是否及时发现和制止违法行为、是否依法履行查处职责以及处罚决定落实情况作为检查的重点。对交办下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违法案件,要跟踪督办。四是完善重大典型案件上报制度。五要切实发挥典型案例的警示作用。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定期选择典型的矿产资源违法案件进行通报或者曝光。六要加强“两率”指标统计。地方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对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矿产资源违法违规案件进行分类登记和统计,将“两率”指标纳入目标责任考核。
第五,构建共同责任机制,发挥联动作用。一是推进建立地方政府统筹协调、部门联动的执法监管制度。在地方政府统筹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参与下,开展联合执法检查。矿产资源丰富的县(市)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对群发性非法开采行为和矿产资源开采监管难度大的地区及时进行集中整治,对无证勘查开采行为采取拆除地面设施以及查封设备、充填井筒等措施,有效遏制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建立国土公安等联合执法队伍。二是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协作配合。三是明确内部职能机构职责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四是强化矿业权人的社会责任。
第六,建立健全保障机制,增强执行力。一要加强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督管理和执法监察机构、队伍建设。二要加快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监管和执法监察信息化建设。三要加强报告和通报制度建设。四要完善考核制度。五要进一步改善工作条件。